提高会计透明度的若干建议(1)(2)
2013-05-14 02:14
导读:(二)改善公司内部激励机制 内部激励机制首先要重视经理人的经营才能,承认其经营才能是一种有效的生产要素,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薪金实行股票期
(二)改善公司内部激励机制 内部激励机制首先要重视经理人的经营才能,承认其经营才能是一种有效的生产要素,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薪金实行股票期权。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以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有效地防止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管理层粉饰会计报表、操纵业绩的动机。另外在设计公司内部激励机制时,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结合。把决定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指标如企业经营发展战略、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员工素质、企业基础管理水平、企业竞争能力等纳入到对管理当局的考核指标体系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管理当局对财务指标的操纵。
(三)积极稳妥地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随后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实践证明其运行效果较好。独立董事一般由三至五名外部专家所组成(其中至少一名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以监督执行董事、经理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外公布信息,遵守法规法纪,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重大关联方交易须经过独立董事审查和发表意见。显然,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性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在我国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就很有可能沦为大股东的附庸。为了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当剥夺大股东在独立董事聘任方面的投票权。另外我们还应尽快制定有关独立董事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其权利和义务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同时也要建立独立董事民事赔偿机制和职业保险制度,来保证独立董事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以此有效地监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四、增强民间审计的独立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为增强民间审计的独立性,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问题。通过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与事务所商谈审计收费、审计内容等事项,从而增强事务所的独立性,使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受到大股东和总经理的压力,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推行定期轮换制度。银广厦和安然事件告诉我们,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当局过长的“亲密接触”,是导致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陷入协同作弊的重要原因。故应在《注册会计师法》中严格规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服务期限,实行轮换制度。依据现实情况,所定期限不能过长,也不易过短,以免影响工作质量。一般可暂定为3至5年为一届,且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工作不能连任。
(三)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对于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等蒙受损失的,应当承受民事赔偿责任。
(四)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业务等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鉴证业务走过场,审计质量低下,应撤销该事务所,并取消有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
(五)推行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的会计事务所的建立,同时建立健全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在合伙制的会计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保持独立性,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有利于合伙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增强其法律责任意识,维护行业的信用。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五、建立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要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在这一规范体系中,会计准则是核心。在我国,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应各司其职。财政部应主要负责制定在会计信息披露之前如何生成这些信息的准则,而证监会应主要负责监管,确认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财政部侧重于规范披露信息的实质内容,即公司会计如何通过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程序,产生相关的具有一定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证监会则侧重于规范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即披露什么、怎样披露、如何披露、何时披露、何处披露。
六、建立会计信息再监督体系
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不理想,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化管理尚不能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加大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中国证监会下应成立专门委员会,由其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抽查复审,每年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分别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惩罚,侧重民事赔偿。
七、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加强会计人员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
会计人员委派制是目前人们议论较多的一个话题,通过实行委派制,可以保证会计人员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完全受制于企业负责人,避免了“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这种两难境况。从目前试点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再者,实行委派制,可避免一些有关系而低素质的人进人会计行列,保证会计人员的素质。
八、推进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制改革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明确证监会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调查权、司法权以及证券法规的立法权的权威机构,同时,推进证监会的活动、程序以及法规制定的透明度建设,既维护其权威性,有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防止钱权交易、滥用职权以及各种寻租行为;
(二)明确证券监管机制中各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逐步完善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三方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结构,其中,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证交所负责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信息披露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
协议书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而证券业协会则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九、加强我国的证券信用评级体系建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进行有关信用评级的立法工作,考虑到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开始,建议可先采用条例或具体规则的形式来规范信用行业的发展,为信用评级机制的健康发展提供正确的引导和有利的法律支持;
(二)加强评级文化的宣传,传播信用理念,提高全民族的信用意识,努力培育市场对于证券评级的需求,以充分发挥市场的拉动作用;
(三)在避免政府对信用评级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的同时,积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由政府制定信用评级规则、行使信用评级监管职能,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公示制度,设立企业信用的“红名单”和“黑名单”档案,定时公布企业的信用信息,防范企业的失信行为;
(四)放宽对证券评级市场的外企准入限制,促进中国的评级企业在与外企的竞争中加快发展。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并出台了一系有利于提高会计透明度法规和准则,但还需更进一步的完善。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及提高信息质量,增强透明度,都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真正实现高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是一个综合的治理过程,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参考文献:
1.魏明海、刘峰、施鲲翔:“论会计透明度”,《会计研究》[J],2001.09
2.陈汉文等:《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研究》[J],1999年第5期
3.曹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缺陷及对策》,《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2年第6 期
4.张瑞彬:《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析》,《证券时报》2002年7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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