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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会计的规范模式
不论经济发展到哪个阶段,会计核算都需要进行规范,规范主要是针对信息的提供,但同时也就必然的涉及到了规范交易和事项的整个会计处理过程。其原因在于会计核算或财务会计具有一个重要特点:会计信息提供者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已经走了一段长路,已经从最初的不了解到设想,又到了实践的层面。可是,到今天,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系统的会计规范,可以说仍然是一个空白。虽然在我国现有的会计制度或准则中,有些内容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如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2001年11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等,但这样零散的相关规定,与资产证券化复杂的结构安排、多变的适用模式相比,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1.制度还是准则
虽然目前我国的会计人员仍然更习惯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但经济生活中需要专业判断的业务越来越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亟待提高毕竟是不争的事实,而从“完全规则”向“原则指导、规则补充”的转变已经是国际会计规范发展的趋势,所以,具体到资产证券化会计的规范问题,还是应该采用准则和制度并用的模式,其中准则的份量会重一些。可以借鉴国外准则制定的做法,就资产证券化会计中的重点问题分别制定准则,如金融资产的转让和终止确认、SPE的合并问题等等。而就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已经采用的信托这样一种形式,鉴于这是一个行业的规范,而规范形式的转变还需要循序渐进,建议采用制度的形式,对其可能涉及的各种业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具体的规范。
这其中需要提醒的一点就是,一定要保持规范的一致性。不仅准则、制度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准则和制度之间也要协调,这样的会计规范才是健全的,能够有效的发挥会计的监督、管理的职能,这样的会计规范也才是持续的,能够真正促进信托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2.规则还是原则
安然事件引起的最激烈的一场争论在于会计准则的制定思路:会计准则应当以具体规则(DetailedRules)为基础,还是以基本原则(BasicPrinciples)为基础。目前,FASB采用的是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方式,而IASC及改组后的IASB选择的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方式。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准则,操作性比较高,但容易被钻空子。安然事件表明,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准则,总是滞后于业务创新,而且企业可以通过业务或组织等种种巧妙的“安排”和“设计”来规避准则的约束。事实上,以规则为导向是根本无法穷尽变化万千的经济活动的,但在这种体制下,人们都明白:规则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对的。这恰恰给种种欺诈行为留下了合法的空间。但是另一方面,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准则,虽然不易被企业精心策划的“安排”、“设计”所规避,但在准则执行、会计监管等方面都要求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而原本简单的业务也许会因为加入了更多主观因素而变得复杂、难以把握了。IASB之所以采纳这样一种准则制定模式,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它要面向世界诸多国家,必须留下足够的空间,容许各国结合自己的国情继续细化。
这样的考虑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制定思路是有借鉴意义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但是这决不意味着相应的会计规范也可以停留在起步阶段,如果我们只针对目前的业务做出一套细化的、以规则为基础的条款,可以断言,不用多久这些条款就会变得力不从心甚至失灵。因为几乎整个金融界都在关注资产证券化,在研究,甚至跃跃欲试,而会计规范的制定还没有走向民间,仅靠财政部会计司准则组等政府部门的工作,显然力量对比太过悬殊。而且,证券化业务界有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可以借鉴,很可能会远远的走到会计规范的前头。所以,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不要过于规则化,要有原则性的指导,对于个别问题给以规则,或许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
总之,“准则为主、制度并行,原则指导、规则推进”的规范模式对于资产证券化会计或许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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