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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者的相关性
1、会计主体是财务分析主体的前提条件。财务分析主体的分析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会计主体而言的,是通过对特定会计主体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从而为其决策服务。可以说,没有会计主体的界定,财务分析主体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会计主体与财务分析主体具有一致的最终目标。从“经管责任观”的角度来说,会计的职能就是管理好委托人的资产,并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的前提下取得一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代表会计主体来行使会计的这一职能并努力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而财务分析虽然因不同的财务分析主体所关注的角度、侧重点不同,财务分析的出发点有所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并不说明不同财务分析主体的目标不存在共性。早在20世纪中叶,创立于美国杜邦公司的杜邦分析系统就证明了这种共性的存在。杜邦分析系统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就是因为它将不同角度、不同领域、不同责任者的财务分析的最终目标确定为企业权益收益率,它使企业不同的利益关系人——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在不同的财务分析出发点上,寻找到了最终的目标——企业净资产获利能力。由此可见,在追逐企业净资产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上,会计主体与财务分析主体是一致的。
3、会计主体与财务分析主体同处于会计信息系统中。会计主体作为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会计信息的供应方,财务分析主体作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由于会计主体了解会计信息生成的过程,掌握着会计信息背后的经济实质,因而在会计信息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而外部财务分析主体由于不参与企业的经营过程,无法从报表上辨别会计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因而在该系统中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此需特别指出作为企业内部财务分析主体的经营者有着“双重身份”,既是信息的需求方,又是信息的供给方。一方面,经营者担负着管理企业的责任,要利用报表信息为其经营决策服务;另一方面,又要提供会计信息给企业的外部分析主体。经营者这种“天然的”信息优势地位使得其所披露的信息只会满足本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这必然会对外部财务分析主体的决策造成影响,从而提高会计信息市场的交易费用,降低市场效率。因此,明确经营者的这种特殊地位,通过采取相应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对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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