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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会计法》对税务工作的影响(1)(2)

2013-06-09 01:10
导读:三、新《会计法》的实施迫切要求税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新《会计法》的实施,为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陆续颁布了有关

三、新《会计法》的实施迫切要求税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新《会计法》的实施,为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陆续颁布了有关具体会计准则。新《会计法》明确了企业有权按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给会计人员留有职业判断、选择的余地。而税法要求选择的会计政策较为明确、具体,给企业的选择性较小,其目的在于堵塞漏洞,保护税基,公平税负。

由于制定和执行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的目的存在着差异,使得所得税会计实务趋于复杂,同时也使纳税调整程序难度加大。如新《会计法》规定,单位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在账簿或财务报告中确认、计量和披露。而我国现行税法对或有事项一般不予认可,对为其他单位提供的担保费用即使在实际发生时,税法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囿于会计人员水平所限,未能将这些差异正确反映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同时又不能准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则需要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并纠正。因此,新《会计法》实施后,税务人员的会计知识结构亟待更新、重构,必须深入细致地学习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与新《会计法》相配套的会计法规,只有掌握了不同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才能区别税法规定与新《会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之间的差异,并针对具体的交易事项来分析寻求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程序,这是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前提。

由于税务机关是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在税务管理中经常要使用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新《会计法》实施后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会计法》的配套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33 条指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除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责令改正。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财务会计信息时,应主动出示依据。否则,有可能因违反行政程序而导致工作被动。在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果税务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将按新《会计法》等法规予以处理。

另外,新《会计法》实施后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对于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是否有权作调整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纳税人也向税务稽查人员询问被查事项如何进行调整账务处理,由谁调整 ? 笔者认为,按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涉税账务处理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应由企业自己负责,按照统一的会计核算要求和税收法规进行调整账务处理,真正做到单位负责人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新《会计法》的实施对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几点启示

新《会计法》不仅对税务征收有广泛的影响,而且对税务管理也有一定的影响,其中有些成功的经验值得税务管理特别是在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借鉴。

——新《会计法》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是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如果有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税务工作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偷税、抗税、妨害发票管理等违法行为是由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甚至强令造成的。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对单位施以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没有任何制裁措施,这是一个缺憾,应考虑对单位负责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都有明确的上下限规定,执行起来比较方便。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偷税等违法行为规定处以 5 倍以下罚款,没有最低标准,自由裁量权由税务人员自己掌握,不适当的罚款在所难免,而且易引发税务人员滋生腐败。可以考虑借鉴《会计法》规定,明确最低罚款标准或范围。

——新《会计法》实施后,在会计与税务工作衔接上更应重视备案制度。而《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应将采用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但执行中纳税人做得较差,税务机关管理也不严格。新《会计法》实施后,虽然要求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一致性原则,但确有必要变更的,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应要求单位建立向税务机关备案会计变更制度。还应当考虑扩大备案制度的范围,包括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电算化程序和操作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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