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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与范围(1)(2)

2013-06-29 01:28
导读:《暂行规定》在以上方面的不合理性会产生极大的后果,一方面企业在实务中有一些问题无章可循,另一方面赋予了企业在实务中很大的自主权,可以人为

  《暂行规定》在以上方面的不合理性会产生极大的后果,一方面企业在实务中有一些问题无章可循,另一方面赋予了企业在实务中很大的自主权,可以人为调节合并范围,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及改善新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对下文提到的暂行规定的缺陷进行了改善。

  (1)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对比例

  合并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中有关合并报表的相关规定中。《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在新准则中,考虑到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而在联合控制主体中,难找按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以上对控制的定义,因为母公司方面实际上是控制不了的,如果合并到母公司报表中的话并不具有实际上的意义,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合并比例法的运用,而是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  

  在《暂行规定》中,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四个部分;而在新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不仅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而且还包括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附注三个部分。其中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规范,及时有效地填补了现行实务当中的理论空白。

  (3)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我国《暂行规定》中指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在合并利润表中作净利润之前的扣减项目。而按照新准则第13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非控制权益。非控制权益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项目单独列示。此外,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非控制权益的份额,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损益”项目列示。

  (4)新会计准则做出的其它方面的改进

  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新准则中进一步强调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这种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

  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具体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做出了改进:

  1.由“权益性资本”为判断依据改为以“表决权”为判断依据,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2.强调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确定子公司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

  同时,这条规定也弥补了原规定中对虽然拥有过半数权益性资本但并不实质控制的情况的缺失。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新会计准则也规定“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母公司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能清楚地表明这种所有权并不构成控制”的规定如出一辙。

  3.新会计准则考虑了潜在的表决权因素。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卷、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4.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合并范围。新会计准则要求,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扩大了合并范围。也就是说小规模子公司、特殊行业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破产子公司等也要纳入合并范围。这样就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债务暴露,这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同时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可以更好的反映企业集团的真实业绩。

  5.把子公司分为两种:纳入和不纳入。不再像以前那样把子公司分为“纳入”和“可以不纳入”,规定更加明确,赋予了合并主体更少的判断空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结束语:

  整体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做出了很大改进,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遏制某些公司出于利润操纵的动机而不将某些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有助于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并未最终完成,市场经济运行环节还存在大量政府干预行为,企业的会计报表合并完全的“拿来主义”尚不可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尽量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和法律惯例传统,减少一蹴而就的“大跃进”,从而稳健地推进会计准则的建设,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本市场状况逐步推进会计准则的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1]米新英、刘胜花,《关于我国应对会计准则国际化策略的研究》,《会计之友》2006年第1期。

  [2]汪祥耀、李连华,《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路径选择及其借鉴》,《财经论丛》2006年第1期。

  [3]赵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分析》,《财会通信》2006年第2期。

  [4]楼继伟,《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IJ贵实践和崭新突破》,《财会通信》2006年第3期。

  [5]周丽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产模式改革的经济学思考》,《财会通信》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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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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