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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1页)案例2:甲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20万股,每股面值5元,共支付价款125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2004年乙公司获净利200万元,2005年5月1日宣告按每股面值5%发放2004年度现金股利。2005年乙公司亏损100万元。甲公司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乙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04年末应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为200×30%=60(万元)。2004年末,会计上增加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确认了投资收益,但是税法不确认投资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也不确认投资收益。2004年末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60=4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40×33%=13.2(万元),该投资的会计成本为125+60=185(万元),而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125万元,企业应在备查簿上作相关记录。
2004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250000
贷:银行存款 1250000
2004年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0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600000
借:所得税 13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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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盖地,陈珩.纳税调整及案例说明[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王伶.快速掌握2006年企业会计具体准则[M].中信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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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何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