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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而设置了编号为2211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应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核算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比较相似,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不再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编号为1407的“发出商品”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发出商品时,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注:《企业会计制度》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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