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若干实务问题(1)(2)
2013-08-24 01:05
导读:4.持续经营子公司超额亏损的报表反映 母公司所属子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持续亏损从而使得所有者权益为负数,这部分所有者权益负数金额,在国际会计
4.持续经营子公司超额亏损的报表反映
母公司所属子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持续亏损从而使得所有者权益为负数,这部分所有者权益负数金额,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为“超额亏损”。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则被称为超额亏损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则仍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以正确反映集团整体的真实财务状况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
例如,某公司对下属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投资为600万元,占60%股份,因此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若子公司第一年亏损500万元,母公司就应当按照60%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亏损份额300万元,冲减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冲减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减至300万元。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这种冲减是以零为底限的,若子公司第二年又亏损600万元,母公司就不能按照60%份额(即360万元)计算应承担的亏损来冲减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而只能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减至为零,此时的减记金额只有300万元。此外,子公司发生的超过净资产的亏损将导致其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由于不能继续冲减账面数,从而形成母公司的未确认被投资单位亏损。尽管这时的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但如果并不准备破产清算,而是准备持续经营,根据有关规定,这类子公司仍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这时在会计处理上就产生一个问题:超额亏损100万元、或者超额亏损60万元应该如何入账?
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账面确认的投资损失不是子公司净亏损中母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分担的全部,从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子公司净资产中母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在编制合并抵消分录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抵消时,该差额应如何处理呢?财政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0号)规定: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对投资企业“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正是这一会计处理方法使得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均无需在当期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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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子公司出现超额亏损时,母公司对其出资额已经减至为零,自然也不应当再继续承担这类亏损。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又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一些已经资不抵债而当年又巨额亏损的控股子公司反而有可能成为公司合并报表的利润来源。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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