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目标看税会关系“过度”分离(1)(2)
2013-09-06 01:12
导读: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行的会计改革以来,有许多学者进行了会计目标的研究,提出的观点也很多,但主要还是围绕“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两种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行的会计改革以来,有许多学者进行了会计目标的研究,提出的观点也很多,但主要还是围绕“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两种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模式下,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受托责任”,等我国市场经济发达、完善了,则应定位于“决策有用”。与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会计目标一词并没有正式出现在我国有关的会计法规中,只是随着有关会计制度、准则的颁布有所体现。如1992年出台的会计基本准则,就规定了三类信息使用者,即政府、企业外部的有关方面及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具体可以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相关机构、
企业管理人员、职工和社会公众(包括潜在的投资人和债权人)。在之后出台的会计制度、准则中,也多强调会计信息要为与企业相关的利益人决策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会计目标实际上更倾向于“决策有用观”。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会计改革主要是借鉴美国的理论和经验,而美国作为
世界经济中心,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是世界各国会计改革和学习借鉴的榜样。虽然我国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方面的建设已取得很大进步,迄今为止已正式发布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16项具体会计准则,为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化、规范化作出巨大贡献。但是,由于美国资本市场发达,监管较为完善,方方面面利益人对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强烈,因而“决策有用论”是其会计的主要目标。而我国经济模式却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两国的会计环境相差甚远。因此,我国会计改革在借鉴其经验时,难免有些水土不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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