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预决算审计问题的几点思考(1)(2)
2013-09-12 01:15
导读:3.抬高价巧立名目 首先是赶工费。施工单位抓住高校扩招所面临要赶建设进度这一情况,以增加赶工费为由达到索要高价的目的。如某学院教学楼的标底
3.抬高价巧立名目
首先是赶工费。施工单位抓住高校扩招所面临要赶建设进度这一情况,以增加赶工费为由达到索要高价的目的。如某学院教学楼的标底为477万元,投标单位为达到中标的目的以470万元的价格中标。其后考虑到470万元的价格太低,又美其名曰要赶工程进度,需增加10万元的赶工费,以致最后的合同价还是超过了标底。该施工单位又以同样的方式为该院的一栋女生公寓增加了12万元的赶工费。
其次是变更设计。设计变更有的是因为设计本身的问题,有的可能是建设单位考虑不周,但也有的是施工方同设计方联手故意造成的。当出现设计变更时,施工单位对该加的不仅加上,还要多加,对该减的不减、甚至少减。如某学院的女生公寓的基础部分增加基础的埋置深度,该公寓的阳台走廊增加拖梁和构造柱等,施工单位趁机多加,而该公寓减少卫生间的木隔断,百页窗等,施工单位则采取不减。
4.现场签证记录不可靠
隐蔽工程的记录不详尽,签字手段不健全完整。现场签证是由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人签证,这里也有许多的水分,因为施工单位可以不择手段的买通建设单位的现场签字代表人。某学院道路改造工程量虽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人签证确认,但笔者审计时通过实地丈量,发现部分签证工程量不实,该学院仅混凝土路面一项工程签证面积与实地丈量面积相差250平方米,仅此一项审计核减工程造价达15.6%。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知识经济对审计的影响与对策
浅议内部审计的外包与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