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金会计问题研究(1)(2)
2014-04-08 01:47
导读: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中,第一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广大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它的覆盖面最广,也是我国养老保险的基础。在相当
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中,第一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广大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它的覆盖面最广,也是我国养老保险的基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之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性地位不会改变。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帐结合的方式,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只负责缴纳社会统筹部分,需要对这一部分的养老金费用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所以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是解决我国城镇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破口。尽管目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和年金替代率都很低,但不可否认它仍然是未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为了激励员工、吸引人才,为员工提供退休后的养老金承诺也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可以预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企业支出中所占的份额将会逐渐增加。这一点应当在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中有所体现。
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合并为养老保险费,对其确认、计量以及披露作出了相关规定,形成了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然而,准则中也体现出很多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缺陷,企业养老金会计没有充分体现养老金的经济实质,也没有提供足够多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尤其是年金市场发展完善的美国)在企业养老金会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因此,有必要在参考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方法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提出改进建议,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所在。 二、文献综述 随着养老金越来越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关注,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也逐渐由非规范化走向规范化。目前,在企业养老金会计理论方面,已经就养老金的性质和企业养老金的会计核算原则达成了共识;在操作准则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年)中亦涉及到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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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金的性质:从社会福利观到劳动报酬观的转变
季晓东(2001)、候新霞(2004)等均指出: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退休后不再从事劳动却仍然可以领取养老金,是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发挥功能的结果,是对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再分配。因此,养老金在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对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企业在职工的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在实际支付时列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之所以可以在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是因为他们曾经为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养老金与工资一样,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同之处仅在于养老金是以“递延工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不论养老金实际支付与否,都应当在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系统地、合理地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成本项目。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来看,其性质应该采纳劳动报酬观的观点。
(2)养老金会计核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由于将养老金的性质定位于劳动报酬观之上,潘秀芹(2005)、金旭光(2003)等认为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递延支付。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人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这种分期计入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另外,养老金的会计核算还应该符合配比原则。养老金成本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了相应的经济效益。因此,针对企业提取的养老金所作的会计核算要满足配比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