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会计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1)(2)
2014-04-14 02:23
导读:(二)监管不力,成本效益失衡是会计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涉及会计诚信问题的法律很多,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
(二)监管不力,成本效益失衡是会计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涉及会计诚信问题的法律很多,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但在执行中真正受到处罚的却很少。对个人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惩处最重的是,对披露信息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其他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金”(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造假与普通商品一样,虚假的会计信息也存在供给与需求。对于造假者而言,只要造假的收益大于成本,造假者就肯定会做出造假的选择。迄今为止,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应对会计信息造假,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
由于造假收益明显大于成本,加之监管不力,造假之风愈演愈烈,形成了“不假反而假”的怪现象。这是会计诚信问题产生的又一原因。
(三)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追求虚假经营业绩,是会计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原因,“官出数据,数据出官”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都是由上级政府直接任命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形成了一大批“官员企业家”,虽然企业内部均形成了包括职代会、党委、工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具体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如董事会高高凌架在上;董事长或总经理大权独揽,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监督制约作用,等等。某些企业的领导人为了完成上级下达考核指标,强令会计人员调整会计账目,虚列收支,假账真算或真账假算,借以骗取荣誉,捞取
政治资本。可见,企业结构的缺陷,片面追求虚假业绩是会计诚信问题产生的又一原因。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孙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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