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商誉会计理论问题探究(1)(2)
2014-04-15 01:07
导读:在差值法下,商誉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一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在此式中,企业的整体价值和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有
在差值法下,商誉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一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在此式中,企业的整体价值和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有一定的评估依据。例如,企业的整体价值可由某一时点上企业整体可转让价值来确定,而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现行市价或重置成本来确定。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容量小、需求量大、且存在众多不规范的地方,所以我国对上市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不宜采用股票市场总价法,而应对所有的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都按其整体可转让价值来评估。此外有人提出,既然商誉的本质是带来超额的收益,如果直接按照企业已经获得的超额利润来确定自创商誉的价值,则比较可靠,即自创商誉价值=企业已获利润一同行业平均利润一企业已获超额利润。由此式得到的商誉价值是不够准确的。这是因为市场上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一时的市价高估或一时的优势政策导向都会导致企业获得超额收益,但通过市价高估或优势政策导向所获得的超额收益与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种优势资源,而不是一时的有利因素),所以此方法同样不太合理。
三、自创商誉的摊销
目前,理论界对于商誉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1)直接冲销法,即将商誉作为一项权益性抵销项目,在合并时立即注销,直接冲减企业当期收益或留存收益,没有充分的理由将其价值通过系统摊销的方法与未来的合并收入进行配比,目前采用此方法的国家较多。(2)系统摊销法,认为合并商誉同企业的其他资产一样,作为企业的一项资源,能在合并主体产生未来收益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但其本身的价值也会像固定资产那样发生损耗。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应通过系统的摊销的方法与未来实现的收入进行配比,以正确计算未来收益。这种做法在国际上最为普遍.
在重构商誉会计理论的前提下,以自创为内核的商誉(即原来的自创商誉)同样面临是否摊销的问题,重构后的商誉是不应该摊销的,虽然商誉是企业的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但毕竟存在有别于固定资产的自身的特征。而且,对其进行摊销,存在以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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