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立与我国财政审计的发展(2)
2014-06-07 01:03
导读:(三)对财政风险的审计。财政风险是指财政在未来面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入不敷出甚至引发财政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可能性。从广义上讲财政风险都属于
(三)对财政风险的审计。财政风险是指财政在未来面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入不敷出甚至引发财政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可能性。从广义上讲财政风险都属于政府负债。在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系、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政风险。这些财政风险有四种来源:显性直接负债、隐性直接负债、显性或有负债和隐性或有负债。(1)显性直接负债是指建立在某一法律或者合同基础之上到期即应偿还的政府债务,例如对内和对外的政府借款等。(2)显性或有负债指指在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时,政府需要承担的一项法定责任,它与现存的预算项目没有直接的关系,例如政府担保和社会保障体系。(3)隐性直接负债不以某一法律或者合同为基础,通常来自中期公共支出政策预先确定的责任,例如公共投资未来所需要的支出承诺。(4)隐性或有负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而是产生于公众预期、
政治压力和社会理解意义上的应由政府承担的任务,政府仅仅在公共部门或者市场失灵等情况下才会承担这些负债,例如在金融体系稳定性受到威胁等情况下,政府被迫给予财力上的援助。随着我国经济与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巨额国际资本迅速流动的不确定性和我国对外资的依赖程度逐步增加,加重了我国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国有企业的脆弱程度,并对财政存在潜在影响。此外,我国近几年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中西部部分地区基层财政极端困难。上述因素都会导致我国财政风险增加。因此,在新时期,财政审计应将财政风险纳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加强对政府的各种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的审计,对财政风险水平进行评估,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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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
通过远程审计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