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中的增值税费用化问题(1)(2)
2014-06-12 01:02
导读:与其他流转税的处理方法相矛盾 从费用的角度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如消费税、营业税等并无什么不同。现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其他流转税作为一项费
与其他流转税的处理方法相矛盾
从费用的角度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如消费税、营业税等并无什么不同。现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其他流转税作为一项费用进入损益表,而唯独将增值税排除在损益表之外,这人为地割裂了同一类税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处理,这样现行会计报表就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决: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账户均为不含税账户;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账户却为含税账户。由于两者口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企业报表的可比性。
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增值税负担水平
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在确认销项税额时与销售收入的确认基本一致(视同销售除外)。但作为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却采用“货到扣税法”或“付款扣税法”。由于当期所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非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也不符合会计配比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以及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实际负担水平,及其对企业损益的影响。不便于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盈利过程。
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分析
增值税的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只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反映企业增值税负。支持这种处理方法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转嫁说。转嫁说认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因此,在增值税的情况下,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负担者,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增值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说明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就不表现为支出项目。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代理说。代理说认为,税务当局只关心两件事情:进项税和销项税。增值税是一种天然属于税务机关的“货物”,由各个企业代为流转销售。税务机关每期向企业支付“购货”的款项(进项税),同时向企业收取“销货”的款项(销项税)。增值税不过是税务机关委托企业代购代销的货物,与企业自身的营利活动是根本没有关系的,企业不必也不能把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出计入损益表。
财税合一说。该观点认为,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应当合二为一,强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必须让位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所谓财税制度决定财务制度,财务制度决定会计制度,就是这一观点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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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信息、经济绩效与制度架构的关系
浅析企业会计信息的产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