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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约、代理问题与会计制度变迁(1)(2)

2014-06-18 01:23
导读:总之,不论是海外的航海贸易所结成的短期委托—代理关系,还是陆地家族式的合伙,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与当时特殊的产权保护机制

总之,不论是海外的航海贸易所结成的短期委托—代理关系,还是陆地家族式的合伙,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与当时特殊的产权保护机制直接相关。如果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代理成本超过了收益,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合伙关系是不会产生的,即便产生,也不会维持和延续下来。然而,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或家族式的合伙关系,毕竟是一种初级形态的合伙关系,即人际关系型委托经营。在产权保护机制方面也是简单的、粗劣的。 二、特许制条件下的委托经营与代理问题 16世纪的国际贸易主体逐步地从地中海沿岸转向大西洋沿岸,英格兰等城市便成为重要的贸易中心。处于没落时期的欧洲各国封建王权,为了获得经济统一和对经济的控制权,成为民族经济强国,经济活动的主要目标就是获得尽可能多的金银,以满足军事力量扩充和战争经费的需要,以及贸易和商业发展对货币金银的需要。在这种背景条件下,殖民地被视为是金银的重要来源。他们首先用坚船利炮打开东方落后民族的大门,尔后用强权贸易去掠夺东方的财宝。因而,17世纪初叶,在英国、荷兰、法国、丹麦、葡萄牙等国,出现了一批由政府特许建立的、具有在国外某些地区贸易垄断特权的贸易公司。
第一个特许公司是由伊丽莎白一世1600年颁发特许状而建立的东印度公司。随后,在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后的几个月,荷兰成立了东印度公司。1710年英国成立了南海公司等。这些特许制下所成立的公司,严格地讲,不是真正意义的公司,但其结构和运营方式已基本具备了公司特点。
特许制下的公司,由于缺乏必要的较为完善的制约机制,代理问题以及其他的问题是十分突出的。
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所有的这些大公司归根到底都落在几个小集团的控制之下。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17名董事中,几个大家族始终占有主要的席位。“人们说东印度公司从基础上开始腐化,其实腐化也始于上层。说实在的,在印度公司之所以能维持这样长的时间,只是因为它把持着当时最有利可图的贸易。”[1]丰厚的垄断贸易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代理问题,以及因代理问题而产生的利益矛盾。但是,这种矛盾的暴发只是时间问题。正如亚当·斯密所描述的那样,东印度公司在18世纪中期以后,尽管财产在不断增大,但财产愈大,对于公司的控制者,就愈好从中舞弊。东印度公司在欧洲的24名董事,以前每年改选一次,尔后每个董事四年改选一次,即在24名董事中,每年更替6个,本想通过这种改革,促使董事会能较郑重地、稳健地执行任务,不再像从前那样疏忽职守。然而,无论怎样改革,由于缺乏内部的制衡机制,“这些人员的胡为乱搞,公司分派的股息,很少超过其他自由事业的普通利润率,且往往落在这普通利润率以下很多。”[2]管理的混乱在特许公司中成为普遍现象。在1600年后,在欧洲各地设立的国外贸易公司,一共有55家,都因管理失当,全归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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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世纪的股份公司,尽管大多是由国王签署的特许状而成立的,并且在出现有背于国家利益的时候,颁发一些法令限制公司的一些行为。但是,这种限制是十分有限的,或者根本起不到作用。而且,在17世纪后半叶,许多非法人的企业就像股份公司那样经营活动,并在没有取得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发行可转让股票。由于当时缺乏必要的管理,这些企业或助长诈骗行为,或推行异想天开的计划。
由古代延续下来的簿记制度,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记账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地改进和充实,但在特许制阶段,与公司制度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的会计制度仍未产生,财务活动仍停留在记帐的簿记制度阶段,因而,公司内部的财务监控机制的严重缺乏,势必形成混乱,难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在东印度公司的中后期,董事会及其高层管理人员中,浪费乃至侵吞公款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如南海公司,在泡沫事件发生后,议会任命的秘密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账目混乱,有篡改现象。当时的查尔斯·斯内尔被委托对南海公司的子公司——索布里奇公司的财务记录进行了审查。结果发现该公司有虚假记录。斯内尔因此而成为英国第一位对股票公开上市公司的会计记录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也是最早对公司舞弊进行调查的人[3](p123)。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也与英国的情形没有多少差别。在公司早期,盈利丰厚,1605-1720年间,红利平均达到22%,但到后期,情况开始逆转,除贸易条件发生了变化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公司内部的“道德风险问题”日益显著。“贸易衰退的原因还在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代理人往往营私舞弊。……荷属东印度公司历来存在的贪污受贿行为泛滥成灾。……总之,到了17世纪下半叶,奢侈和腐化已畅行无阻。”[4]症结之一在于账本不符合结算规范,在资产和负债这两方面都遗漏一些重要项目(如固定资金、出海航行的船只、货物和现金以及股东的资金等),尤其因为会计制度本身不允许编制资产负债一览表,因而也就不能确切算出真实的利润。每一方并不知道对方的内部活动情况以及造成盈亏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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