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1)(2)
2014-08-14 01:40
导读:这种突出的提升内部审计地位的做法,其实围绕的一个实质问题就是最大限度的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基于这种独立性原则和我国特有的国情,笔者构建
这种突出的提升内部审计地位的做法,其实围绕的一个实质问题就是最大限度的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基于这种独立性原则和我国特有的国情,笔者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的架构(如图1)。

图1 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的架构
在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架构中,审计委员会机构不在董事会下设立,而是单独设立,地位与董事会平行,同时改进监事会的职能。审计委员会的本原性质就在于其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一部分,直接代表股东利益负责监控企业外部会计事务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对经理人的独立性,同时对内部审计实施直接专业有效的领导从而降低企业治理成本,最大化企业价值和尽可能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架构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职工负责。监事会人员构成中职工代表人数有法定的三分之一提高到二分之一。审计委员会由首席审计执行官(CAO)、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所有独立董事和聘任的外部审计人员组成。特别强调的是外聘的外部审计人员为执业注册会计师且他们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联关系。审计委员会由首席审计执行官CAO全权负责。审计委员会具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解聘和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外部审计报酬数额的权力。审计委员会的薪酬由审计委员津贴和公司内部审计基金组成,不从公司领取其他酬金。酬金的多少,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就这个架构模型,笔者从独立出来的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与董事会之间关系的影响、对内部审计与董事会之间关系的影响和与监事会的职责分工关系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一)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与董事会之间关系的影响
按照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这意味着,当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时,企业外部会计事务的积极权力为作为经理人的董事会所享有(谢德仁,2006)。由此产生外部审计与经理层利益共同体的交集,大大增加审计合谋风险。图1架构中独立审计委员会的设计,将基本阻止经理管理层与外部审计的合谋。审计委员会拥有聘任、解聘和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和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外部审计费用的权力。在外部审计与经理层之间构成隔离带。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外聘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于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熟悉,将有利于对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进行敏锐专业的监督和科学估算审计费用,同时他们也成为独立董事的工作顾问,极好的弥补部分董事的专业知识缺乏的弱点。对此具有佐证意义的是DeZo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