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1)(2)
2014-08-24 01:39
导读:二、应收债权出售 《制度》规定,小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
二、应收债权出售
《制度》规定,小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 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笔者认为,上述按贷方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的做法不妥,应冲减“管理费用”。
例如:甲企业因筹集资金需要,将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乙银行,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234万元,已提坏账准备34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出售款项为210 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事项。按制度所述,则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10万元
坏账准备 34 万元
贷:应收账款 234万元
营业外收入 10万元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
再议价值链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