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研发费用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及完善(1)(2)
2014-09-26 01:00
导读:现行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及完善 笔者认为,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应尽量缩小与会计的差异以及理论应税所得与法定应税
现行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及完善
笔者认为,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应尽量缩小与会计的差异以及理论应税所得与法定应税所得的差距;而在税收的优惠方面,应将更多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因此,税法中对于研究与开发费用,应采取以下协调及完善措施:
(一)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加以区分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界定,采取与会计准则靠拢的做法,即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发生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这样处理,首先可以避免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初始计量的差异;其次可以避免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各期摊销额的差异,从而减少由于上述两项因素引起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而进行的纳税调整。
与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区别对待,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不仅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还与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鼓励和政策扶持。这是因为新会计准则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将大幅提升企业特别是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经营成果,减轻其在开发阶段利润指标的压力,从而有利于激发他们在研究与开发投入上的热情,不断增强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作上述调整,使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相配套,将使企业的业绩及现金流实现长期的同向增长并形成良性循环。
大学排名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会计谨慎性原则的经济学思考
事项会计理论的本质特征及理论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