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可转债会计处理的影响(2)
2014-10-19 01:03
导读:(应计利息) 900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应计利息)9000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9000000 转换为股份时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应计利息) 900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应计利息)9000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9000000
转换为股份时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面值) 150000000
(应计利息) 9000000
贷:股本 600000
资本公积 15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9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债券
(债券面值)150000000
(应计利息)9000000
由上面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到,我国实务中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被认为是一项单纯债券,其会计处理同一般债券相比没有什么差异,只有在条件成就,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发行方才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权益,所以基本上可转换债券包含的转换权价值无论对于发行方还是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没有进行初始确认,这种会计实务所依据的是传统的会计理论,即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符合要素的可定义性,资产和负债是建立在“过去交易”的基础上的未来经济资源流入或流出,那么对于转换权这种带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未来交易”因为不符合可定义性,所以不应该在债券发行时进行确认,纳入报表体系。这种会计实务虽然操作方便,但是因为使大量决策相关的交易信息游离于表外,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比较大的潜在风险。
金融工具会计,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与传统会计之间的冲突在理论界已经经过十多年的争论,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该领域准则制定的波折历程来看,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已经倾向于不去重新定义会计要素,撼动传统会计理论的基石,而是提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等一系列特殊概念来构建对于这个特殊领域经济活动的描述体系,从目前的进展来看,这种做法是一种可行的现实选择。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可转债会计处理的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专门专门规范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该征求意见稿对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出这样的定义:“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指嵌入到主合同中,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调整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嵌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这个定义清楚地表明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转股权属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相应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后,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必定受到其影响。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规定,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三个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这三个条件分别是:(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2)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3)相关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将这三个条件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相关条款对比,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前两条完全相同,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第三个条件为:“混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净亏损)”。国际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我国的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第十条作了类似的划分,只不过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表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四种金融资产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几类要么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要么虽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变动计入权益。所以我国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表述看似差异很大,但实际所要表达的实质含义与其是一致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金融工具列报与披露(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出了分拆的要求和分拆的具体指导原则:“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该金融工具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入账价值,再按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对价扣除负债成份初始入账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入账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2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下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