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1)(2)
2015-01-22 02:57
导读:(二)购买法在我国的局限性分析 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一方面,非流动国有股的存在影响被并企业公允价值的确定。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特点
(二)购买法在我国的局限性分析
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一方面,非流动国有股的存在影响被并企业公允价值的确定。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特点是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动国有股的存在。一般认为,证券市场(特别是A股)股票价格是对流通股的定价。即只有流通股有市场价值,而非流通股没有价格。因此在合并中,被并公司的非流通股难以计量,同样,主并公司换出的非流通股也难以计价,而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绝大部分是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动国有股,因此,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另一方面,资产评估业的不完善影响被并企业公允价值的确定。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只经历了十年的发展,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素质较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因而资产评估的公允性难以保证。且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务目前只限于评估单项资产,而对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由于具有高难度,在我国尚属陌生领域,因而现有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换股合并中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通过评估获得。所以,购买法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尚不具备完善的环境。
商誉的确定和摊销难题。在我国的换股合并中采用购买法最难解决的就是合并商誉的问题。购买法是把主并企业收购价格与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商誉。但是换股合并下由于并购企业的购买价格和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都难以确定,从而使合并商誉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合并商誉可以确定,但商誉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资产,它的价值及使用时间都是难以准确确定的。在对商誉摊销的时间选择上只能通过人为的判断,这可能会造成合并后企业资产和利润在报表中的反映与实际不符,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
(三)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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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不能将国际趋同化作为权益结合法存废的唯一考虑因素,更重要的在于对我国现实环境的考察。我国新准则的发布既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表现,又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产物,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购买法进行。
1.权益结合法在我国有理论基础。美国证券市场极为分散的股权结构造就了美国公司“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现象。与美国不同,我国证券市场上则是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因此,权益结合法暗含的理论前提即所运用的企业合并是作为不同公司所有者的股东之间进行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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