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1)(3)
2015-02-28 01:16
导读:在第一类产权缺位型主体中,从领导到会计人员到其他员工,组织财产既是任何人的,也不是任何人的。是任何人的,是因为财产是国家资产,同时也是企业大部
在第一类产权缺位型主体中,从领导到会计人员到其他员工,组织财产既是任何人的,也不是任何人的。是任何人的,是因为财产是国家资产,同时也是企业大部分职工进行生产从而赖以生活的资产;不是任何人的,是因为它是国家资产,谁也不能独自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这类财产,承受着一定程度的“公地悲剧”的损害。这类企业的领导层或决策层,尤其是主要领导,其激励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而获得收入提高、待遇提高和地位升迁的实惠以及自身经营能力提高的回报;另一方面,则可能是通过利用职权而转移企业利益,增加自身私利。前一种是国家希望和鼓励的,后一种则属国家不希望、反对甚至严厉打击的。但究竟哪一种占上风,则完全要看哪一种激励更强有力。对这类主体中的中层或一般员工,也存在着两种激励选择:一是积极奉献,提高收入;一是与管理者处理好关系,不奉献却能同样甚至获得更多收入或实惠。由于对管理者与一般员工都不存在产权问题,在工资收入及奖金激励不公平或奉献与回报不对称时,就必然存在“投机占有”的合作激励。员工以及任何人员,在会计信息真实不能增加自己任何收益,而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对自己造成任何直接损害时,就不可能存在监督会计信息真实的激励。而对会计人员来讲,合作对自己有利,监督对自己无关痛痒时,同样失去监督作用,而剩下的就只能是合作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对“投机分配型”企业而言,产权与投资者、产权与决策者一般情况下都是合一的。由于这类企业收入与积累的增加,直接与投资者、决策者的利益相关,一般不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型企业中管理层与员工(会计人员)合作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因为这类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督,造成损害也会受到积极的追究。对于这类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激励,主要来自于通过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逃避税收,获得银行贷款、其他债权人借款等,损害的主要是国家、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类企业中经常存在比较积极的购买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对这类主体监督的重点,在于资产、成本、收入等信息是否真实、其处理过程是否遵守有关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及会计规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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