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探讨(1)(2)
2015-04-04 02:35
导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新规定。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是以会计准则的形式下发的,是目前合并会计报表实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新规定。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是以会计准则的形式下发的,是目前合并会计报表实务最重要的文件依据,新的规定体现出许多务实和科学之处。
在对合并范围的数量标准进行规定时,《暂行规定》的措辞是“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而新准则的措辞是“半数以上表决权”。与《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的措辞更加规范、严谨,也更加符合控制的实质。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也正是运用表决权杠杆作用,通过间接控制,形成了大规模的企业集团。
财会字(1996)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该文件依据重要性原则,给出了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小规模子公司的判定标准。即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下列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是这个规定已经被新准则所修改。
具体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以及利润标准计算公式还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财会字(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财会字(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该文件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股票上市的企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试论新经济时代的会计假设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论会计信息透明度与资本市场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