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1)(2)
2015-04-13 02:11
导读:2.2 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管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相关行政法规、规
2.2 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管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该体系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同时必须承认我国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会计监管的法规性文件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我国质量控制体系等法规存在着系统性不强、制度准则并存等诸多问题,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是行政、刑事、民事三者并重,缺一不可。我国目前的状况突出表现为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得不到赔偿。
(2)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没有一个规范的体系,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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