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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浅析(1)(2)

2015-05-02 01:39
导读:会计委派制的可行范围 会计委派制的本意是政府委派,是一种 行政管理 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为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可行范围为: 各级行政

  会计委派制的可行范围
  会计委派制的本意是政府委派,是一种行政管理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为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可行范围为:
  各级行政机关。
  所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对国有大型企业已由国家派驻“稽察特派员”的,可由行业主管总公司下派理财专家,协助监督和理财,审计也应列为审计的重点范围。
  对中型国有企业,若属于垄断性的,可视同国有大型企业对待,未派“稽察特派员”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财务总监”;若属于非垄断性的,应和国有小型企业一道,经改造改制后分别情况对待。
  对经营性的、财政也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划分两类:
  一是具有“准政府”职能,有罚款、收费权力的,或具垄断、稀有性质、由预算外收入的,可由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二是无特权、无非常收入的纯经营性事业单位,对大中型的这类单位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下派理财专家参与领导班子;对小型的也可不下派。
  对国家控股公司,应按公司法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派董事长及理财专家(可任副董事长),并经董事会委任总裁,财务副总裁,由财务副总裁任用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全体会计人员。
  对国家参股公司,也应执行公司法,按股权派董事,其中应有“国资”部门下派的理财专家,出任正或副董事长或常务董事。
  其它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
  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
  除以上九项外,其余非国有、非集体的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宜搞委派制。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对会计委派制的新认识
会计委派制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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