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金融业务会计准则介绍(1)(2)
2015-08-16 01:34
导读: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第一类金融负债,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第一类金融负债,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四)利得或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第一类以外的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这三类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等。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在实务中,部分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如果按照现金流贴现方法估算的损失率与按监管“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对应的损失率差异幅度超过20%,则对该笔贷款重新进行质量分类或重新评估未来可收回现金,以同时满足监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四、公允价值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其中,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购买价(即买方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卖出价(即卖方要价)。
(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首先参考类似项目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能参考类似项目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五、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