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的实例(2)
2015-11-30 01:08
导读:12月31日新项目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 借:无形资产 200 管理费用 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税务处理的新旧之别
12月31日新项目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
借:无形资产 200
管理费用 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税务处理的新旧之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
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06]88号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和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研发费在发生当年全额扣除150%,即2008年应该扣除220×50%=110(万元)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而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2008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是20万元,可以扣除数20×150%=30(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按200×150%=300(万元)进行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假设以上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0,2008税法上应摊销额为200×150%÷10=30(万元);会计上应摊销额为200÷10=20(万元)
会计利润总额:500-20(费用化支出)-2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46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30(费用化支出)-3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44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40×25%=110(万元)
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税法上自行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由于可以加扣50%,即将来的无形资产可以摊销的计税成本为200×150%=300(万元)。
会计上初始计量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成本大于账面价值,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 25%=25(万元)。
会计处理 :
借:所得税费用 8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0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延伸分析 :
假设2009年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利润总额:100-2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