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存在的题目和对策(2)
2016-03-09 01:08
导读:(五)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缺乏与内资同类项目的绩效比较 近几年,审计机关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对象仅局限于政府外债项目,同时绩效评价也往往仅
(五)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缺乏与内资同类项目的绩效比较
近几年,审计机关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对象仅局限于政府外债项目,同时绩效评价也往往仅限于项目本身,缺少与内资同类项目的比较,忽视项目内外因素的综合分析,只是从在政府外债项目行业内剖析绩效成败原因,使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工作结果与同类内资项目的可比性不高。一旦审计机关对个别政府外债项目的绩效评价不佳,往往部分政府外债项目单位对没有和同类内资项目比较而颇有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其认可程度也不高。
(六)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方式、方法落后
目前,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工作还不是促进政府外债“积极公道有效”使用的常规措施,项目绩效审计也只是审计部分根据需要临时安排的工作,并非各级审计部分的常规工作。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还只是短期的审计行为,采取诸如局部行业审计、部分项目专项调查等方式,缺乏对政府外债项目绩效的持续性测定评价,这就导致了运动式的治理模式,致使审计结果公信力不强、约束力不大。同时,现行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方式和方法落后,缺乏灵活性、多样性。绩效评价审计大部分仍然停留在较低的审计层次上,即只重定量审计,对定性审计重视不足。特别是政府外债项目多涉及农业、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效益类项目,审计内容的宽泛,单纯的定量审计不能满足现有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目标的要求。另外,政府外债项目投资来源多元化、复杂化,现有的审计方式、方法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正确权衡。
二、完善我国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对策
(一)转变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观念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外债项目效益审计重要性的熟悉,加大政府外债项目效益审计的宣传,为效益审计的开展扫清思想观念障碍。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进步人们对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重视程度,充分熟悉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的需要,是各级审计机关政府外债项目审计部分的使命所在,是外资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政府外债项目审计部分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既要增强审计职员开展效益审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也要向被审计单位和相关政府部分做好宣传,使他们熟悉到政府外债项目效益审计是进一步做好项目的助推器,争取他们对效益审计的理解和重视。同时,要坚持政府外债项目公证审计与绩效审计的有机结合。公证审计所提供的真实正当的数据资料是进行绩效审计的条件和基础,特别是在现代会计信息资料失真严重的状况下,必须夸大项目财务收支审计与绩效审计有机结合,在真实正当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评价政府外债的治理和利用情况,促进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有效开展。
(二)健全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法规体系 依法审计是我国政府审计的基本原则,完善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是开展绩效审计的关键环节。首先,要在《审计法》中明确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使绩效审计工作有必要的法律保障,并适时制定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条例,规定绩效审计的对象、内容、特点等基本概念,增强审计机关绩效审计监视权的效率和效果。其次,在充分鉴戒西方国家已经颁布的绩效审计准则和着重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财务收支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准则,制定比较系统的、操纵性强的绩效审计准则体系,包括绩效审计的一般准则、现场作业准则、报告准则等,对绩效审计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第三,鉴戒世界审计组织绩效审计指南、亚洲审计组织绩效审计指南以及世界上发达国家绩效审计的经验,结合我国政府外债项目的实际,尽快制定出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指南,对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对象、审计目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报告基本形式和职员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规范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行为,明确绩效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规定绩效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