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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委员会在中国发展的思考(2)

2016-05-09 01:02
导读:二、我国公司监管机制缺陷原因及对审计委员会的鉴戒 (一)我国公司监管机制缺陷的原因以往我国公司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日德公司治理下的监事会模
二、我国公司监管机制缺陷原因及对审计委员会的鉴戒  (一)我国公司监管机制缺陷的原因以往我国公司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日德公司治理下的监事会模式,但这种模式在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其中原因,现有已有较多的论述,这里主要将其回纳为两点:  其一是的原因。我国缺乏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而“官本位”思想比较兴盛。在民不管官的观念下,监管也难以实施。另外,以往计划经济的,政企不分导 致监事会权利弱化。我国国有股东缺位,代表股东的监事会没有足够的动力往服务于一个缺位的对象。加之监事会的成员与公司还存在这一种内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 佣关系,也使监事行使权力大打折扣。  其二是立法原因。首先,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的职权偏小。其次,监事会缺乏有力的监事权保障机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能查阅账目,但没有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专业财务职员,这便产生了一些监事会有权无能的局面;《公司法》给予监事纠正权,但如何纠正,纠正到什么程度都难以得知;《公司法》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监事会的经费和对监事的激励和罚责制度。  (二)对审计委员会的鉴戒  与原有监管机制相比,我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出发点要高一点。首先对加强监视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 治理层也熟悉到健全监视体系的重要性,引进审计委员会则应了***和治理层的愿景;其次,审计委员会绕开了监事会中的人事障碍,由提名委员会直接选择独立董事作为委员,有效避免了行政隶属关系的束缚,这使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较监事会在历史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与监事会相比,我国的审计委员会更无的保证。仅在2002年初,由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由于是建议,这就意味着审计委员会并没有什么法律保障。  而要使得审计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必须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中的强硬派,强硬的基础在于法律。因此应呼吁决策者加快考虑对审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在下一轮《公司法》的修订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强化审计委员会的权利,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义务,为审计委员会行使职能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必要的制约。这点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监事会软弱的情况下,投资者更需要一个有权力能说话的组织。  在法律法规的具体制定中应该以规则为导向。如同规则导向下准则制定注重规范会计行为和结果,侧重直观、具体的反映一样。在对审计委员会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使法律法规直观具体、具体并有针对性而不是仅仅提供原则性的指导。这是中国现阶 段的现实选择。由于首先,直观详尽的法律法规降低了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判定的难度,因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也可以相应放低,这符合,卜国审计委 员会的职员配置特点;其次,在当前市场经济尚不健全、信誉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卜,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经理人也能通过隐躲信息、隐躲行为来谋求私利,而具体的法律法 规能将他们的权责具体化,规定了他们的行为标准,从而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后,审计委员会各项职 能在规则导向下也能落实到细节,审汁委员会成员在行权时能拥有明确的指南,对审计委员会的激励和罚责制度也有了清楚的标准,一举改变了监事会制度中职能表述字泛、监事权保障机制缺乏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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