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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管与审计质量(2)

2016-05-14 01:02
导读:(一)高本钱的自我监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保证业绩的高本钱战略主要有两种。第一,做广告或通过其他的市场形式可以产生品牌效应,这样厂商可以
  (一)高本钱的自我监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保证业绩的高本钱战略主要有两种。第一,做广告或通过其他的市场形式可以产生品牌效应,这样厂商可以在不进步产品质量或不降低价格的条件下出售更多的商品。第二,监管者可以通过建立或答应设立进进该行业的准进制度来维护该职业的声誉。这种规则通常是由隐性或显性的职业同盟通过对潜伏进进者的技术能力或职业能力做出评估,看他是否能够保证基本的执业质量,然后决定是否批准该公司进进。这种进进壁垒就会产生准租金。因此,他们将会保证最最少的执业质量,否则,只要他们玩忽职守,他们将面临被驱逐或失往准租金。  但是,从的角度看,这两种维护质量的方式的本钱是相当高的,甚至对的审计行业是不适用的。  (二)低本钱的自我监视  鉴于上述,监管机构应该为保证业绩的低本钱自我监视提供便利并加强这些方式的效果。  1.这种低本钱的自我监视形式的最基本的方式就是通过提供高于预期的审计质量并节制那些机会主义行为来进步审计师的声誉。声誉的价值是非常敏感的,当审计师有机会主义行为或武断的行为,这种敏感将会变得对审计师不利。监管当局应当保证对声誉的惩罚与审计师的执业违约行为相联系,特别是要防止审计师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受到惩罚。  2.低本钱的自我监视也可以通过声誉的拓展或将一个市场上的其他维护方式于另一个市场以方便契约的缔结。一方面审计师利用从审计服务中建立起来的声誉来赚取非审计服务费,同时,这种也是双向的:审计师通过扩展其业务范围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监视的措施以进步声誉。因此,审计质量是可以在比较低的本钱下得到保证的或者在相同的维护本钱下取得更好的质量。  3.第三种低本钱的自我监视是使用一些特殊的资产,这种特殊的资产会随着客户的流失以及提供者的放弃而减值或消失。在审计中,这样的资产表现为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自身经验的积累以及市场的运作产生的效用等。这些资产可能成为审计师自我监视的工具也可能成为进步质量的障碍。审计师在审计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依靠于审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以及客户资源的分散化程度。[3]假如审计师为了保护与个别客户相联系的这部分特殊资产而丧失独立性,那么审计师将面临着丧失更多的跟其他客户相联系的特殊资产。从以上分析,我们以为监管机构应当促进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的多元化,以使得审计师进步审计质量。  三、强化外部监管可进步审计质量  根据国内外审计市场的现状,仅仅依据审计行业的自我监管出现了不少,审计质量也大打折扣。在尚不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仍需要强化外部监管以进步审计质量,但监管者主要应通过间接的方式来辅助司法机构和市场进行正确判定并对违法违规者进行相应的惩罚,由于这种方式更及时且操纵较灵活。  外部监管可优化司法程序。监管者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法规以便***分遵照正当的司法程序对违法违规的审计师和事务所进行干预。这在现阶段的中国审计市场上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题目。必要的规则可以加快市场的调节,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谈到优化市场机制运行,并促使审计师和事务所按法律法规、按市场良性竞争的要求开展业务,进步审计质量,使市场更加快速、正确地对相关信息做出反应。  因此,监管者应当重点促进和辅助竞争,通过政策导向来进步信息的透明度以及辅助事务所建立自我质量控制的程序来强化市场的激励,让审计客户通过市场的反应来选择师事务所并调整所支付的审计用度。  审计监管者的功效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量标准的谨慎界定。在审计实务中,审计质量最低标准的存在本质上讲就是对审计师职业责任的一种直接的维护机制。一种标准的建立既可以引导审计监管者的行为也可以有效遏制审计师的玩忽职守。[4]标准应该让审计师明白什么样的质量是审计过程中至少应能够达到的程度。同时,也应该避免标准的过分严格,使得审计师采取防御性的审计谋略从而降低了审计的价值。市场中的隐性的自我监视即市场的选择越重要,监管规则的作用就变得越弱,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就显得越有必要。由于,市场对审计师行为的判定并不是依据审计的相关标准而是依据审计结果及后果,这也正是我们以为比较理想的一种对审计质量的控制,也是今后审计监管的方向。当然,目前间隔这个理想还相差甚远,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来规范不成熟的市场。  (二)声誉的保护。声誉对审计质量的保证的效力来源于它对质量较高的敏感性。在市场经济中,既有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串通起来欺骗信息使用者自毁声誉的情况,也有具有一定声誉的事务所成为机会主义或武断行为的牺牲品的可能。因此,规则的一个本质属性就是在违反职责与声誉的惩罚间保持一定的平衡。总之,当事务所并没有审计失败的时候,他们就不应该受到声誉上的损失。在制度框架中,我们一方面要鼓励竞争,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其他相关利益团体采用不适当的行为对审计师的声誉进行损害。审计领域的司法体系和监管当局应该充分意识到一种好的贸易信誉是非常有价值的,并且这种价值对审计质量具有很高的敏感性。  (三)促使表露更多的与市场功能相关的信息。在一个开放的市场上,监管规则应该帮助具有控制质量和惩罚机制功能的信息进行充分的活动。一种可能的途径就是要求表露一些审计师们不愿表露的私有信息。但出于多种考虑审计师可能不愿表露他们本想主动表露的信息,这时的信息将达不到信息数目和的最优状态。例如,表露相关信息会破坏对客户的保密性,特别是向客户的竞争对手揭露了客户有战略价值的信息。很多种类的信息只有在所有事务所都表露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正的收益。因此,只要有些事务所不往表露,则另一些事务所也会倾向于不表露,这样所有的事务所都不会表露。  因此,监管当局应该集中精力来消除各种可能阻碍审计师自愿表露某些应当表露的信息的障碍。如,监管者可以适当规定一些强制性的表露。而且,监管者可以依据过往的情况对相关审计师的信息表露行为进行纠正,通过向市场提供更多信息,使信息变得更加透明,这样市场可以对审计质量做出快速的反应。同时,监管当局可以利用自身的上风地位来收集和处理相关信息并进行统计和监控,可以依据法规收集信息,表露那些向市场竞争妥协的审计师。  (四)通过监管当局监控质量标准的执行程度有一个自然的上风:他们能够把握全局,更好地理解专家们执行的职业原则。但是,风险同样应该要考虑到的。由公共监管机构进行控制可能是滞后的、缺乏效率的或者本钱是很高的。另一方面,由人来执行相应的监管活动很可能屈服于外界压力。因此,监管者应当优化司法程序或市场本身的功能来达到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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