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初探(2)
2016-05-25 01:06
导读:三、辩证地做出评价结论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在作评价结论时,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界限: 一是要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审计署2000年第
三、辩证地做出评价结论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在作评价结论时,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界限: 一是要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审计署2000年第121号文件,对企业领导职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作了如下界定:企业领导职员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职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读职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以上行为构成直接责任。应负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治理责任,构成主管责任。在进行评价结论时,一定要根据上述规定,恰当地权衡责任的性质,不可混淆。 二是要分清主观责任和客观因素的界限。一个单位经营状况不好,既可能是领导职员决策失误、治理不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市场的变化或不可抗拒的灾难造成的,对此必须进行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结论。 三是失职渎职与改革失误的界限。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不断变革创新,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对此,中心一再提倡各地要大胆地试,大胆地创。在这种形势下,企业领导人由于探索而造成的失误是答应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同那些由于失职渎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行为是不同的。在作评价结论时,对二者的界限也应该分清。 四是要分清前任和后任的责任界限。这个题目主要表现在离任审计上。如“潜盈潜亏”题目,跨任期的项目建设题目,“呆坏账”题目,民事、刑事纠纷题目等等。对此类题目离任者和继任者往往都很关注,也很敏感。所以,我们在作评价结论时,应尽量把他们的责任界限划清。 五是“为公为私”的界限。例如截留收进是财经纪律所不答应的,但在作评价结论时,也要区别情况不同对待:将截留的收进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纪;将截留中饱私囊属于违法,二者的界限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