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与国家审计(2)
2016-06-05 01:04
导读: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职能作用的丰富和发展 审计活动反映了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审计的发动来自审计授权或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职能作用的丰富和发展 审计活动反映了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审计的发动来自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发动审计的原因是基于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它是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审计人接受审计授权或委托人的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人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向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依据审计报告的结论,对被审计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审计报告表明被审计人切实履行了应有的职责,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将会解除被审计人的责任或予以奖励,否则将对被审计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由此看来,在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三者构成的审计关系中,审计活动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被审计人的责任。维护和促进被审计人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对被审计人进行责任监督。责任监督是审计活动所固有的功能,是任何审计活动都具有的功能。 在不同的审计关系中,由于审计人所拥有的职权不同,审计职能也各不相同。责任监督是审计的固有功能,表明了审计能够做什么,这种固有功能只有与一定的职权相结合,才能变成具体的审计职能。审计职能,是指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应有功能。审计职能是由审计职权决定的,是审计职权的体现。审计职权是抽象的,审计职能是具体的,审计职能是审计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种审计职权可以有多种审计职能表现形式。通常人们所说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实际上反映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构成的审计关系。在这三种审计关系中,由于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授权或委托给审计人的职权性质不同,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职能也各不相同。一般认为,国家审计职能以监督为主,内部审计职能以监督和评价为主,民间审计职能以鉴证为主。对国家审计来说,由于各国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不同,其国家审计的职能也有所差别。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审计机关都可以开展绩效审计,但是有些国家的审计机关则不具有这方面的职权或职责,因而不具有对绩效责任的监督职能。我国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增加了一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机关职责的变化必然导致国家审计职能的改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关于国家审计职能的传统观念。 一种审计职权可以有多种审计职能表现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对传统国家审计职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我国审计机关,早在1985年3月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就提出把为宏观经济服务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20多年来,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法纪和经济秩序、保证落实宏观调控措施、改进国民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监督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一直是审计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之一。但是,无论是理论讨论还是审计实务,以往所谓国家审计在国家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都是围绕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展开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主要是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除此此外,国家用来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权力还很多,包括各种各样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和微观市场规制权。与传统审计监督相比,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检查和评价,对被审计人行使的所有种类的国家经济权力进行监督,扩展了国家审计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职能。 (二)在为党委、人大、政府决策服务方面的职能。为人大和政府决策服务是传统国家审计的重要职能。传统国家审计,在为人大决策服务方面,主要表现在向人大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方面的真实可靠的信息,为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以及作出改进预算管理方面的决议服务;在为政府决策服务方面,主要是就国民经济运行中一些重大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预警和建议,为决策机构提供翔实、科学、准确的信息,同时揭露和查处由于决策失误导致的重大损失浪费问题。与传统国家审计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党委。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各种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者。“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向党委提供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相关信息,能够服务于党委在经济工作方面的决策,从而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同时,通过对政府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为政府经济决策服务。 (三)在制约监督权力和
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责任监督是控制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责任监督是审计的固有功能。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国家审计在制约监督权力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传统国家审计在这方面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传统国家审计所制约监督的权力主要是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拥有,主要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传统国家审计主要是“对事”的监督,而不是“对人”的监督,关注的是单位责任或法人责任,而不是个人职责。相比之下,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行使的所有种类的经济权力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除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外,还包括其他经济活动。经济责任审计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对人”的审计,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关键在于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是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然而,长期以来,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权力监督的薄弱环节。经济责任审计克服了传统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缺陷,解决了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对“一把手”管得着、看不见的问题,而且,经济责任审计是多个监督主体分工合作,能够形成合力,监督力度大。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审计监督形式,在对“一把手”的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把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写入了十七大报告,显示了党中央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这预示着,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在干部管理方面的职能。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在实践中,任前、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考核和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这种职能,是传统国家审计所没有的。 (五)在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面的职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式,从直接领导转变成了间接领导。在间接领导方式下,中国共产党首先要把它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汇集起来,把他们的根本利益通过提案、建议等形式综合表达出来。然后,使党的主张经过人大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使党的建议经过政府转化为具体的经济发展战略、计划、政策等。党的主张和建议,一旦转化为国家法律和被政府采纳,就能够在国家权力系统的支持下,得以贯彻执行,从而实现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在间接领导方式下,党所提出的关于经济工作的各种主张和建议,是党关于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属于政治领导的范畴。邓小平曾经说过:“政治路线确立了,要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由什么样的人来执行,是由赞成党的政治路线的人,还是由不赞成的人,或者是由持中间态度的人来执行,结果不一样。”这就是说,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还必须有党对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能够通过为党委进行经济决策服务,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干部管理监督,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实现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例如,每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会提出下一年度经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可以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拟定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而把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结合起来。以往人们在讨论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时,主要关注的是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我们认为,今后应当注意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面的职能,这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重要职能。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要不断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提高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水平。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实现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是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