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所存在的题目及对策(2)
2016-07-24 01:07
导读: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基本对策 (一)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多元化投资者 首先,积极推进国有股减持。对于那些处于非国民经济命根子行业的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基本对策 (一)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多元化投资者 首先,积极推进国有股减持。对于那些处于非国民经济命根子行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应逐步退出,以此来降低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和增加非国有股权比重,实现上市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一大股东与其他股东的股权差距缩小,可以形成股东之间互相制约的局面,可以事先预防大股东侵权行为的发生。国有股减持既可以改善股权结构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又可以促使国有资产变现,促进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向公益性、基础性领域进行战略转移,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与升级。 其次,积极和激励机构投资者。国外的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能够借助投票机制参与甚至主导公司的决策,以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对机构投资者的资产实施一定的活动性限制,有助于培养长期投资的理念,克服短视行为和“羊群效应”,使机构投资者真正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气力。目前机构投资者在我国的气力还比较薄弱,结构过于单一。当前应当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积极培育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尽快进步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比重。 再次,积极推进法人持股和银行持股。法人相互持股能够形成牢固的资本联系,这就迫使法人股东加强对公司经营治理的监控,同时法人股东有足够的能力往实施对公司的监控,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内部人控制题目。另外,我们还可以效仿日本和德国,推行银行持股,我们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实现或者直接参股被投资公司。银行持股可以实现对公司的债务重组,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同时银行作为债权人,又作为所有者,可以强化对公司的利益约束。 应当明确国有股和其他性质股权的股东是同等的市场交易主体,健全多元股权的财务制衡机制,切断国有股东和作为行
政治理者的政府之间的关系,解决“超股东地位”的过度行政干涉行为。 (二)完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在公司财务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董事会是一种重要的对内部人控制的内部监控机制,作为分散股东的代理人,它联系着公司的经营治理者和股东,处于公司财务治理的核心。强化董事会在公司财务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 1、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为进步董事会独立性,我国鉴戒先进国家经验,在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在选聘、薪酬等方面仍然受到大股东的控制,难以保证应有的“独立性”;对独立董事的选聘过分关注其名看和,很多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缺乏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等。因此,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建立四个基本机制:①独立董事选聘机制;②薪酬激励机制;③绩效评价机制;④独立董事信誉评价机制。 2、加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具体执行审计职能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评价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风险治理体系,监控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运行和内外部审计过程,进步信息表露质量,全面确保公司受托责任的履行和解除。从角度看,审计委员会是解决两权分离下所产生的委托代理的一种补救方案,目的在于进步决策控制面,即通过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加强对治理层决策(特别是财务题目决策)的控制和监视。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公司内部营造了一种公司治理层受监视的环境,能有效防范公司治理层利用不实财务报告掩饰其经营不善、欺诈等行为,并进行有效防治。 (三)以强化监事的独立监视权作为监事会建设的中心 财务监视机制是否有效,最根本的就在于监视机构的设立和监视人本身的独立性。监事会独立性建设的目的在于保证监事独立的财务监视权,监事的独立性是监事会独立的真正体现。 由明确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保证监事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赋予监事独立、同等行使监视的权力,不受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干涉;在监事的构成上,鉴戒德国主要由银行和员工构成的经验,充分发挥银行的治理能力,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内部财务监视,明确规定职工监事的比例,保护其监视权益;明确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权限,使监事会真正成为保障、协调、监视监事有效行使权力的机关。 (四)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治理机制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源约40%—50%由债权人提供,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主导外部财务监视权的行使能有效地降低财务治理本钱。 我国银企关系的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手: 第一,结合制度改革,最大化地保证银行独立性。结合银行产权制度和内部治理创新,割裂各级政府对银行干涉的通道(产权、人事等),保证银行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有独立的剩余财务收益,即充分的财务治理动力。大力发挥银监会的作用,通过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视和审查,督促银行独立地监控贷款企业。 第二,银行以债权人代表或股东委托人的身份直接进进贷款企业,按所占财务资源提供的比例直接进进监事会或董事会,也可依照权利信托的机制, 其他债权人和中小股东自愿将权力委托给主银行行使,使主银行以债权人代表、股东代表的身份获得更大的投票力度和监控权限,直接参与和监视财务决策的形成与执行。 第三,大力推进主银行制,完善财务和资金使用的全面监视。银行的财务治理上风表现在它作为企业资金收付的平台,可以直接、全面、低本钱地获取企业财务信息。事中财务监视也是银行控制相机治理权有效转移的制度保障。由于只有通过长期、稳定的银企合作,主银行才可能全面监控企业,彻底摆脱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题目导致的“人质效应”。加大主银行的财务治理动力,企业也能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健康快速地向前。 第四,健全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银行主导事后财务控制权的地位。随着
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健全,对破产法等法律的修订也应与时俱进,尽快出台具有可操纵性的企业财务危机和解整顿、破产清算的政策法规。让各个财务治理主体充分博弈,政府只保证他们行使的公平正立即可。在保护公平的宗旨下,也要重视财务治理效率,象英美国家一样,给企业一定的破产保护时间,由银行代表全部债务人主导事后财务治理权,负责地和解整顿。 第五,答应银行持有企业股份,股权控制和债权控制相结合。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是混业化、自由化,英、美、日、德等国都降低了行业进进的门槛,取消经营业务管制,答应贸易银行混合经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份。混合化的贸易银行能为企业提供全面、长期、稳定的金融服务,减少交易本钱和交易风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也反映了这种趋势。随着法律、市场、政府监管能力的全面进步,我国的银行业也应顺应这种趋势,以股权和债权的结合更好地实现对企业全面的财务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