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封条查封正常经营企业账簿的失当性(2)
2016-09-17 01:47
导读:第二,不用封条或变相用封条查封正常经营企业的会计账簿。如果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可以采取证据保全的形式,采用复制等办法,而没有必
第二,不用封条或变相用封条查封正常经营企业的会计账簿。如果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可以采取证据保全的形式,采用复制等办法,而没有必要长时间封存企业会计账簿。当然,对于已被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另当别论。
第三,禁止无益查封。我国民事执行中有“死查封”和“活查封”之分。“死查封”就是指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其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查封”则相反,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后,仍享有对该财产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对企业会计账簿采用“活查封”是更适宜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明确禁止对企业会计账簿封条查封。
总之,对执行工作来说,一方面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来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面又要确保不伤害义务人的正当利益。因为这种伤害是对国家强制力产生经济渊源的伤害。具体对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而言,对会计账簿的禁止查封也是对当事人双方及国家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