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整体构想(4)
2016-09-28 01:09
导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立法要求,我们鉴戒国际鉴证业务框架,起草了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用以统驭各类鉴证业务的具体准则。我国鉴证业务准则体系设计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立法要求,我们鉴戒国际鉴证业务框架,起草了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用以统驭各类鉴证业务的具体准则。我国鉴证业务准则体系设计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个层次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2、相关服务准则
相关服务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报表、执行约定程序、治理咨询、税务咨询和其他服务。由于业务性质属于代理、咨询服务,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3、质量控制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职员对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控制,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职员提出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
执业准则名称
1、鉴证业务准则
由于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如《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盈利猜测审核》、《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约定程序》、《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等,导致以审计准则的名义规范其他业务类型。因此,有必要鉴戒国际通行做法,将非审计业务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业务特性冠以适当的名称。
由于鉴证业务准则区分为两个层次,我们将第一层次的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称为“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简称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第二层次的鉴证业务具体准则分别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审计准则名称前面不再使用“独立”两个字,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简洁的要求。“独立性”是所有审计业务的本质要求,不是区分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根本特征。就审计业务而言,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就足以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区分开来,不会造成误解。二是国际趋同的要求。无论是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还是世界其他国际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和香港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审计准则均称为“审计准则(AuditingStandards)”,审计准则名称没有使用“独立(Independent)”措辞。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相关服务准则
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服务准则。根据准则制定计划,我们将出台这方面的准则,全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简称为“相关服务准则”。
3、质量控制准则
1996年,我国出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由于质量准则用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职员,因此,我们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改名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已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征求意见稿)》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征求意见稿)》。
执业准则编号
目前执业准则是按发布时间顺序编号的,看起来连续,但实际上是零乱的,没有内在逻辑。为了克服按时间顺序编号带来的弊端,我们拟按照会计科目编号原理进行编号。下面以审计准则(狭义)为例,说明新编号原理:
按照审计过程、业务性质和规范的,将审计准则划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分为六大类:(1)一般原则与责任;(2)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3)审计证据;(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5)审计结论与报告;(6)特殊领域。
在各大类下,将审计准则分为小类;在各小类下,将审计准则分为细类。针对上述三个层次,把编号设计为四位数,第一位数代表大类,第二数代表小类,第三、四位数代表细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制定的准则项目
我们的计划目标是,根据国际趋同的要求,在现有审计准则基础上,修订部分审计准则,制定一批新的准则项目,并发布若干征求意见稿,争取到2005年底,基本构建一个与中国体制要求相适应,顺应国际准则趋同化要求的审计准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