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关系的理论分析:受托责任还是委托代理(2)
2016-10-21 01:15
导读:从以上解说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点:第一,受托责任的主体,即委托人包括“一定的经济主体”、“公众”。第二,受托责任的客体,即受托人包括
从以上解说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点:第一,受托责任的主体,即委托人包括“一定的经济主体”、“公众”。第二,受托责任的客体,即受托人包括“财产管理者”、“政府”、“被审计个人或实体”、“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个人或当局”、“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员”。第三,受托责任的内容包括“管好、用好财产”、“管理使用公共资源”、“履行义务、作出报告”、“管理或控制资金”。第四,受托责任的本质是“责任”或“义务”。这里的“责任”即行为人的“份内之事”。“义务”处于一种与权利相对应的被动的法律地位,在汉语中,义务一词的文义有“按义理务必应做之事”的意思。
委托代理是代理理论中的概念。Coase(1937)是这样描述代理人不同于“仆人”或“雇员”的:“仆人有义务向主人或为主人的利益向其他人提供个人服务,否则这种关系就是一份商品的出售合同;主人有权亲自或通过另一个仆人或代理人控制仆人的工作。而代理人在工作或提供服务上并不受雇主控制。他必须计划和管理自己的工作以提供合同规定他提供的成果。Batt教授进一步指出:把代理人与仆人区别开来的并不是是否存在固定工资或所完成交易的佣金,而是代理人进行工作的自由。”
自从Coase(1937)的价值被重新发现后,西方涌现了大量研究委托代理关系的文献,人们引用最多的是Jensen、Meckling(1976)认为“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如果这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还应注意到,即使不出现明显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只要在任何场合包含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作性工作,就会出现代理成本。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对代理成本的定义及其对企业理论的重要涵义包括了这种关系,该关系与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在有关企业理论的论文中提出的班组生产的逃避责任和监督问题很接近。”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从以上阐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是契约关系。第二,委托代理双方是权责对等关系,即接受“决策权”,“履行某些服务”。第三,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与雇员或其他代理人的根本区别是“自由”,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成果是自己“计划和管理”的,是“不受雇主控制”的;而仆人、雇员或其他代理人是“有义务的”和“受雇主控制的”。 (二)审计关系的理论分析
审计关系是包括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审计受托人)、被审计人的三方关系,其中包括双重代理关系,其一是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的管理或经营代理关系,其二是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审计代理关系,以下分别简称第一种代理关系和第二种代理关系。
按照审计领域不同,我们把审计划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领域中,审计委托人是代表公众的立法或行政机关,审计受托人是审计机关,被审计人是履行公共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或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其中在第一种代理关系中,受托人“管理使用公共资源”履行职责,是其责任和义务,因此审计委托人与履行公共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是受托责任关系(国有资本作为国家股投资的除外);在第二种代理关系中,审计机关履行部门职责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也是责任和义务,因此审计委托人与审计机关也是受托责任关系。
在社会审计领域中,审计委托人是“所有者”、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计受托人是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人是“经营者”。其中在第一种代理关系中,“经营者”履行受托经营职责,享有经营决策权,其在工作中是“自由的”、“不受雇主控制”的,双方是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因此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在第二种代理关系中,审计人按照与审计委托人签定的“业务约定书”提供服务,取得审计收费,显然他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