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收费题目探析(2)
2016-10-23 01:23
导读:三、审计收费与审计法律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回根到底是指审计失败后被起诉且败诉的风险,即法律风险,可用被发现的概率和发现后被惩处力
三、审计收费与审计法律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回根到底是指审计失败后被起诉且败诉的风险,即法律风险,可用被发现的概率和发现后被惩处力度的乘积表述。进一步而言,法律风险终极是谁可以诉讼、诉讼的门槛要求、惩处力度三个因素的联合乘积[7].换句话说,法律风险与诉讼资格、诉讼本钱与诉讼收益相关。 第一,诉讼资格过严。在2001年底前,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起诉注册会计师行为失当的法律资格,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通知,要求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这并没有改变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风险题目,由于其在被诉讼对象等方面作了严加限制。比如,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分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受理,这就大大限制了被诉讼对象,延缓了起诉的时效性,从而增加后续法律诉讼的本钱。第二,诉讼本钱过高。“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抬高了诉讼门槛,增加了诉讼本钱。第三,诉讼收益偏低。审计师的赔偿通常是“退一赔一”,即最高不超过审计用度的若干倍,再加上法院不接受团体诉讼,这样,即使会计师事务所被起诉并败诉,其赔偿责任也是很低的。综合上述三个方面因素可以看出,固然法律答应普通投资者对审计师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但由于过高的本钱和偏低的效益,审计师真正被提起诉讼的概率将会很低。这就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面临审计风险或法律风险很低,从而导致了审计回扣现象的滋长。 审计收费中包括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本钱。在具有明确赔偿责任时,它将转化为师事务所的实际本钱,作为未来法律赔偿的事前计提。而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时,它将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利润。因此,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此为基础通过高回扣来获得审计合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审计回扣不可避免。
四、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 关于审计质量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DeAngelo[1]提出的,即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系统中某一特定违约行为,并对已经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表露的联合概率。依照这一定义,我们来一下审计收费中普遍存在的审计回扣现象对审计质量的。 我们假设,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系统中某一特定违约行为的概率为P1,对已经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表露的概率为P2,审计质量为P,则P=P1.P2.审计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用度为F1,预期损失用度所形成的机会本钱为F2,事务所公道的利润为E,逾额利润为E0,政府定价为G,折扣率为g,在正常情况下,G=F1 F2 E E0.根据上文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几乎为零,所以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利润近似于F2 E E0-G.g.审计回扣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下: 1、G(1-g)≥F1 F2 E.审计回扣放弃了逾额利润E0,说明政府定价偏高,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机会获取逾额利润。此时,审计回扣带动了审计市场上公道的竞争,有利于审计质量的进步。由于有效保证了F1的回报,并且获得了正常的利润,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以为P1和P2都接近于100%,审计质量很高。 2、F1 F2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