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思考(2)
2016-12-19 01:09
导读:一、存在的题目 1、在内审业务外包过程中,选择外包单位的方式、程序不当或人为干预过多而导致中选的外包单位素质不高,审计效果。 2、外部审计的
一、存在的题目 1、在内审业务外包过程中,选择外包单位的方式、程序不当或人为干预过多而导致中选的外包单位素质不高,审计效果。 2、外部审计的独立性有可能受到影响。由于外部审计机构良莠不齐,同时实施具体审计业务的职员的执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也有差别,为了确保外部审计机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行事并保证审计质量,在内审业务外包过程中,内审部分实行监视和控制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但这反过来又势必影响外部审计机构和职员的独立性。由于假如监控的程度和方式不当,过多进行人为干预,就会影响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审计。 3、审计工作不够“贴心”。内部审计外包后,审计可能会变成一种程序性的工作,由于外包审计职员只与委托单位有短期的合约关系,终极的经济效益与他们没有直接联系,外包审计职员便不会像内部审计职员那样全心全意为本单位考虑。 4、外包审计职员因短期合约关系才接触外包单位,并非长期驻扎于此,因而可能由于不够熟悉单位内部的情况而导致审计效果不如内审。注册师、造价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究竟不熟悉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内部审计师,特别是那些在校内工作很长时间的内部审计师,更了解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治理手段、文化氛围、部分间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这种背景知识的差异可能影响到审计计划的深度和审计程序的执行,并可能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5、由于外部审计职员独立于委托单位,不受委托单位的行政约束,因而有可能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外部审计职员在精神上、组织上、经济上均独立于委托单位,不像内部审计职员那样在本单位行政约束下事事小心、留意影响,因而有可能责任心、认真程度不够强,甚至有可能与建设治理方有关职员或施工单位串通舞弊,影响审计质量。 6、在内部审计职员与外部审计职员协调及实施监控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纠纷。外部审计职员多数是具有执业资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而内部审计职员相对来说在这方面欠缺一些。因而在协调与监控过程中,外部审计职员有可能对内审职员的公道建议熟视无睹,甚至导致双方发生冲突。
二、解决题目的对策 1、在内审业务外包过程中,所选择的外包方式及程序应既做到公然、公平,又能体现性、公道性。例如以招投标方式作为选择外包单位的方式应当是科学而公正的,但必须留意设计的技术招标书、评分指标及赋予的分值权重应当科学公道、考虑全面,真正做到考察外部审计机构的素质。同时,招标的程序应在监察部分的监视下进行,所密封的标书不能有任何暴露投标单位身份的迹象,否则将视为废标。只有从形式到都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公道,才能使技术水平、职业道德俱佳的外部审计机构及职员脱颖而出,从而保证高水平的审计质量。 2、内审机构在实施控制和监视措施的过程中,应留意得当、程度适度。一方面应给外部审计机构及职员足够的空间,使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规范工作。在审计计划阶段,外部审计职员在选择审计技术、审计程序和确定其范围时,不受任何控制和干扰;在审计实施阶段,外部审计职员在选择应审查的范围、活动、人际关系和治理政策方面,不受控制和干扰。不能因个人利益和私人关系而放弃或限制对某些场合的检查活动;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职员在陈述经审查明确的事实,对审查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时,不受任何控制和干扰。另一方面内审职员在实施监控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例如对于基建项目外包审计,在外部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及建设治理方现场代表见面商议的过程中,应有内审职员见证;在外部审计职员对竣工图有疑问,需察看现场时,应由内审职员陪同并共同查明题目;对于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审部分负责人及技术职员有复核和提问权,如发现题目,应当提出异议。只有监控的方法与程度适当,才能即使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又使内审部分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 3、外部审计职员非委托单位的员工,除了按照外包合同的约定取酬外,与委托单位无任何经济利益关系。由于其利益并非与委托单位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有可能对外包单位的整体利益考虑不够。为此,在选择外包单位时,应特别夸大要选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思想素质好的外审职员,他们不仅仅要考虑所在事务所及自身的利益,也要把维护委托单位的利益视为己任。 4、外部审计职员进进外包单位后,必须尽快较全面地了解该单位内部情况,方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一方面应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有较强职业敏感性,并且具有较强沟通与协调能力的审计职员参与审计;另一方面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料,并得到内审职员及相关职能部分的大力协助。特别是对于一些事后才参与的审计事项,必须取得有关事前、事中情况的信息,那么审计职员必须能够从档案资料中挖掘出有用的信息,并从内部当事人那里了解到可靠的证据。这就要求从择优选取高素质审计职员,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发动内审职员及其他相关职员配合外部审计职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等方面下功夫。 5、由于外部审计职员独立于外包单位,原则上不受外包单位的行政约束,再加上与外包单位系短期合约关系,也不用担心与被审单位或其他有关职员的“私下交易”会对自己造成长期的影响,因而有可能为求审计效率,无原则地让步,甚至发生串通舞弊的行为,在个人接受好处后,做出损害外包单位利益的行为。为杜尽这种现象发生,一方面仍应夸大要选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思想素质好、为人正直的审计职员,这是从根本上保证审计工作不弄虚作假的有力措施;另一方面内审部分实施监控措施也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规定“外部审计机构与职员不得与施工单位、建设治理单位私下接触,若需见面及商议事情须内审部分职员在场,有关联络、通知、陪同事项都须内审职员负责”等事项,固然不能从根本上杜尽“私下交易”,但也为不法行为制造了障碍。当然,还可采取其他一些牵制双方的措施。比如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可与施工单位签订一份“工程结算
承诺书”,规定“如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一定比例,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负担审计费”。假如没有这项规定,施工单位很可能高估冒算,而外部审计机构为图快或为减少矛盾,一旦取得了较满足的审减率及相应的审计费就不再继续深进,但实际上还为施工单位留有大量的利润空间。制定了这项规定后,一方面施工单位就不会轻易过高地冒算造价,由于超过一定审减比率自己会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外部审计职员为本单位的利益着想,即使在施工单位谨慎小心的情况下,也会尽力往发现造价不公道的地方。这样可以牵制外部审计职员与施工单位,从而维护了外包单位的经济利益。 6、在内审业务外包过程中,内审职员与外审职员的协调是重要的一环。为使内审职员的监控和协调工作顺利进行,从内部审计方来看,应派沟通协调能力较强,专业水平较高,经验较丰富的内审职员从事协调工作,因其意见及建议具说服力,可尽快化干戈为玉帛。这就需要内部审计职员努力进步自身素质,从与实践两方面充实自己。另外还可鼓励内审职员通过自学,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之类的专业资格,这样使得他们在面对外部审计专家时底气更足。同时,也应当要求内审职员为人正直,客观公正,以事实说话,不左袒任何一方。从外部审计方看,需要外部审计职员戒骄戒躁,虚心接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