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理财进行审计应留意的几个题目(2)
2017-04-27 01:06
导读:对于对委托理财收益的变相反映,我们应在审计时将其调整进“投资收益”项目中,并对相关方面(如利息营业税)进行关注和调整,以便真实地反映相关
对于对委托理财收益的变相反映,我们应在审计时将其调整进“投资收益”项目中,并对相关方面(如利息营业税)进行关注和调整,以便真实地反映相关活动。
(三)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活动进行了转移
介于近来有关委托理财的治理比较严,且按以上(一)的做法很轻易被审计职员查出,一些企业便想方想法通过其他一些更隐蔽的渠道来委托理财,将委托理财活动进行转移。其做法为:
1.转移给子公司。一种做法是将资金借给控股子公司,让控股子公司用这些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或直接买卖证券);另一种做法是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的参股子公司,让此参股子公司对该投资公司投进的资本用于委托理财。在这种做法下,因参股子公司不纳进合并范围,其委托理财的业务就可能不会直接反映到该投资公司的报表或会计报表附注中,投资公司有可能会蒙混过关。
2.转移给子公司以外的关联企业。此时的通常做法是将资金借给关联企业,让关联企业用这部分资金代自己进行委托理财。
3.转移给客户。企业与其有经常往来的客户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相当程度的依靠性,因此,将本企业的委托理财活动转移给自己要好的客户便成为可能。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是将资金借给自己的客户,让客户替自己“理财”。若此客户不是上市公司或是着名企业等引人注目的企业时,则贷款企业的这种转移活动就可能不会引起有关方面和职员的留意,从而比较轻易得逞。
笔者以为,当审计职员在审计中发现以上类似的情况时,其最稳健的做法就是督促企业在审计报告日前向对方企业收回有关款项(若是子公司用资本金进行投资,则督促其子公司在报告日前收回有关款项),同时在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地表露。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四)关注有关项目的发生额
我们平时在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性复核时,通常只是对余额进行分析性复核。笔者以为这样是欠妥的,由于余额期初期末无异常变动,并不能说明其发生额就无异常变动。例如,A企业在某年度内,委托B企业为自己炒股。为了掩人线人,A企业于每月月初划出款项给B企业,而月末又划回。这样,A企业各月及年初年末的银行存款余额均较平稳,无异常波动。假如我们单是从余额方面进行分析,不关注其发生额的情况,则一个重大的题目可能就会从我们眼皮底下溜过。因此,笔者以为要重视有关资产负债项目(如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的发生额分析。比如,因企业要进行委托理财款项的划转或收回,基本上都要通过“银行存款”这个科目,故关注“银行存款”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发生业务,可能会对委托理财活动的审计有一定的帮助。
(五)委托理财款项是否足够安全
企业之所以要进行委托理财,是由于委托理财通常能取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但是高收益经常也伴随着高风险,因此,企业委托理财,一定要考虑委托理财款的安全性。一旦款项到了别人手里,委托企业就鞭长莫及了,若是取信用的企业那还可以放心,倘若遇上了信用不好的企业,或者是受托企业将该款项投进了证券市场,那委托企业风险就可能很大。特别是在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和稳定的情况下,这种风险更要考虑。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审计中应特别关注企业委托理财款项的安全性,并提请企业对其款项计提充分的跌价预备,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地表露,给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此来降低审计风险,以免遭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