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审计处罚程序(2)
2017-08-04 01:13
导读:三、几项配套工作 (一)着手修订《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其相关的通用审计准则。 1.废止《审计法》第三十九条、《
三、几项配套工作
(一)着手修订《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其相关的通用审计准则。
1.废止《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以及《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第十一条“关于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的规定。
2.在废止上述不当规定的同时,增加“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在汇总审计事实的基础上编写审计事实确认书,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实的意见”的。
3.对《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中增设“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职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程序。
4.修订《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第十四条中关于由审计组编制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
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的规定,上述审计文书应改由审计机关专职机构(如法制机构)代拟,以体现审计与处理处罚相分离的原则。
(二)规范审计事实确认书的编写,其内容应包括:
1.完整反映经过审计组所在部分的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招生方案中所确定的审计内容;
2.被审计单位对提供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3.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及其定性以及必须接受处理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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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确认情况用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组,并告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除了《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中所规定的内容外,至少应当补充两点:一是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二是如有必要,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上必要的说明段,如因受到审计经费、审计气力或审计手段的限制,未能查清某一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