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审计(2)
2017-08-06 02:41
导读: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内部风险控制 近年来,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上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控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内部风险控制 近年来,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上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题目受到很多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和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前所未有的关注,都把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1994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协会组织联合公布了《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治理的指导方针》,其指导思想就是通过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有关金融衍生工具治理和操纵的各种风险。夸大金融机构不论是作为衍生工具的自营商还是经纪人,均应满足风险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来自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的充分监视、完善的风险治理程序、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风险治理程序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部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安排能胜任的职员专门对衍生工具交易业务进行定期稽核。德国银行治理局、日本大躲省等国家金融治理部分与国际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一系列措施,结合我国颁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和《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治理的若干规定》,本人以为,我国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内部稽核,主要应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 1.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的监视。包括董事会制定的风险控制原则,高级治理层保证上述政策有效履行的措施,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内部控制核查制度等。 2.经营政策及
规章制度的检查。主要检查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是否经过上级核准,是否有明确的经营策略和作业细则;检查对自营业务、代客业务、对冲业务的控制措施;检查有否订立交易对手名单、交易经纪人名单及交易最大控制额度;还包括交易部分与结算部分的职责分工。 3.交易的内部控制。主要应包括对交易记录、交易控制和交易价格的确定准则等方面的审查。 4.对自营交易、代客交易和对冲交易的交易额度和止蚀的内部控制。 5.交易后及后台监视的内部控制。 6.对交易的确认及交收或结算的内部稽核。 7.有关帐务处理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有关衍生工具交易的会计科目的设置是否公道并符合有关要求;记帐是否及时和正确;有关衍生工具交易的表外会计科目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作适当的反映。 8.领导层是否对损益报告进行动态治理。主要包括有否定期的损益报告制度和对损益报告真实性的核实等方面。 9.对作弊的控制。检查是否有有效的制度来控制作弊行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主要的作弊行为是用远期或期货交易及期权交易来掩盖即期或现货交易的损失。
四、从风险治理着手的外部审计思路 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剧了审计难度。在进行金融衍生工具审计时,外部审计职员应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内部风险治理系统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充分评价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工具内部风险治理系统健全性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然后依占有关规定,再进行其他具体的审计测试,得出审计结论。其具体步骤探讨如下: (一)审查机构风险治理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 金融衍生工具本身是被肯定的,关键在于风险的防范。因此,对其审计只有以机构内部衍生业务风险治理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为立足点,才有可能捉住审计重点,减少审计风险。审计职员应根据国际惯例与我国的有关规定,从下列几方面来审查与评价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治理状况: 1.审查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治理系统。审查是否建立了包括风险治理部、交易部、结算部、财务部、法律部以及电脑部在内的治理机构。审查部分之间权限规定,分工是否明确,在风险治理过程中是否既互相牵制又互相配合。 2.检查高层领导的风险责任。主要审查下列几方面:(1)审查高层治理职员是否对衍生工具的运作有必要的知识,所有与整个机构风险治理有关的重要政策是否由高层批准认可。(2)审查高层治理职员对各项金融衍生业务的操纵程序的安排及其治理是否公道,机构的经营战略、资金实力与风险承受程度是否相符。(3)审查各笔金融衍生业务是否都经过高层审批,各项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新的业务创新是否由高级治理层作出决定。 3.评价风险治理部分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审计职员应主要审查下列:(1)审查机构内部风险治理部分工作的独立性。审查风险治理部分在风险控制过程中是否能不受干扰地开展审计工作;机构风险控制职员的正确建议是否受到重视、接受和执行。(2)审查风险治理部分的职员能否胜任其工作,是否能履行其职责,部分的负责人是否定期丈量、报告和监视机构的风险状况。(3)审查风险治理部分与其他部分的配合情况,是否能提出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具体。 4.审查机构内部各项制度。在风险治理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应制定一些相应的制度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和要求,如风险的度量、风险限额、内部控制与审计等。外部审计职员可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重点对下列几方面进行测试:风险度量的方法是否详尽而正确;风险的限额是否与机构总体风险治理相一致;逾额风险的处理是否合规正当;机构内部是否有一个及时、正确的信息治理系统;机构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同时,还要检查以下几方面:首先,审查内部分工是否明确,在衍生业务中对各部分从业职员是否建立了严格的限额及个人工作责权分工制度。这一点尤其重要,在巴林银行事件中,正是由于内部缺乏严格控制机制,交易员里森身兼数职,使得这家有200多年的大银行毁于一旦。第二,检查内部控制是否对各种措施形成详尽的工作手册。第三,要审查机构衍生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情况。第四,审查内部审计部分是否定期对机构风险治理系统的健全性和总体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价;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审计。 (二)审查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确认、计量与信息表露情况 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处理在确认、计量、信息表露等方面的审计,应根占有关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有关规定,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审计测试。 1.审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确认是否符合FASB初始标准和终止标准的有关规定。 2.审查衍生工具交易的计价基础是否符合FASB与IASC所规定的计量原则,是否以公允价值加以计量,对公允价值的确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计职员应通过与机构高层治理职员的交谈、询问和查阅有关交易记录,确认该衍生工具交易的计价基础是否与其性质相符。 3.审查衍生工具交易信息表露是否真实。审计职员可以根据ED48中规定的机构应揭示的事项为标准进行审查,特别注重对表露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的审查,从而审计信息表露是否真实、可靠与完整。 (三)注重金融衍生工具的合规、正当性审计 针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些国家在有关的财务、会计、审计与金融证券法规中都有一些规定。由于衍生工具的风险性特点,任何违规违法操纵,往往是各种金融事件的直接诱因。审计职员在进行衍生工具审计时,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实施审计。审计职员主要审查机构是否有进行衍生工具交易的资格,其业务交易范围是否超越了中心银行所批准的界限,是否存在超规模经营的情况,机构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否符合国家的行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有关财政金融法规。 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审计正处于萌芽状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加进WTO,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规范、治理与审计势在必行。作为对国民正常运行负有重要责任的审计部分,必须早日对此题目进行、探讨,制定出相关的审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