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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准则制定工作的总结及改进思路(2)

2017-08-08 05:15
导读:对审计目标、审计责任及审计风险的定位很模糊。现行国家审计准则只是要求审计机关和职员按规定编制审计计划与、收集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及复核


  对审计目标、审计责任及审计风险的定位很模糊。现行国家审计准则只是要求审计机关和职员按规定编制审计计划与、收集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及复核等,并终极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以及“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规定”,在审计报告及处理意见、决定书中予以说明。那么国家审计机关究竟是详查还是抽查?对整个审计总体结论的把握究竟有多大?除报告的违规以外被审计单位是否还存在别的重大舞弊及违法行为?国家审计是只报告查出的了事,还是应对公道保证查出整个审计总体所有重大舞弊、违法及违规行为负责等?无法知晓。实在,国家审计与其他职业审计类似,审计目标和责任只能也必须顺应公众要求定位在公道保证审计出重大舞弊、违法违规行为上。这意味着被审计单位如有相当数目的重大舞弊、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查出,国家审计便面临严重的审计风险及不利后果。为此,建议在国家审计准则中明确指出国家审计目标与责任的定位,以此贯串整个准则制定过程和指导与统领国家审计工作。如只报告经查实的题目,并只对此负责,那么,国家审计就永远成了“不倒翁”,这与我国设立国家审计制度的初衷和从根本上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公共利益的要求是相悖的。近年来发生的我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过的单位仍然存在较多重大舞弊违规未查出的一系列重大审计失败案件,已引致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的不满和某种程度的信任危机。没有审计目标、责任、风险的正确定位,审计质量控制和风险以及评价国家审计是否做到恪尽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公正?integrity?、可信?creditability?便无从谈起。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一些先进的审计思想、概念与方法虽有所提及,但缺乏相应的具体准则规定,使其落实大打折扣。比如准则中提及要运用审计重要性概念与审计风险概念、运用了解与测试内部控制概念、运用性复核方法及运用专业判定等,但究竟如何运用,国家审计机关及职员难以较好把握。再比如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中要写“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但该评价意见从专业角度和规范的需要,要不要分类以及应分为几类?这几类意见的选择该不该与重要性、风险及专业判定概念运用挂钩以及如何挂钩?在每类意见下报告写作的必要的标准措辞,该不该规范以及如何规范?却无法找到依据。这样势必导致全国范围内审计报告写作的随意性,进而审计报告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及审计结果的利用程度与效果。

  对审计工作质量控制的规定欠系统和全面。尽管现行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必须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复核要求以及审计中各层次部分和职员的一些责任划分,但应鉴戒国际审计准则和美国审计准则有关质量控制的规定,从更宽更广的视角来制定专门的质量控制准则,以帮助审计机关据此开发自身的质控制度,如规定实行外部同业复核办法、轮审办法等。

  还有些具体条款的规定有待细化补充修订。比如《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审计职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议增加规定有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也应回避。再比如《基本准则》第23条和第25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审计可利用内审或社会审计结果,以及聘请专家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但未清楚说明国家审计机关及职员应对其利用他方成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也未在《审计证据准则》中清楚说明哪些情况下可考虑利用他方成果,得用其作为审计证据的责任划分及应留意的题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制定国家审计准则应切实遵循“务实”、“先易后难”、“接轨”和“配套”原则,留意解决好“接轨”与国情的矛盾、规范与保护的矛盾、前瞻与现实的矛盾。国家审计机关及有关部分应着力改善准则制定与实施的环境如解决国家审计体制题目等。国家审计在常规财政财务审计中,究竟应不应当对舞弊的检查和揭露负有责任?如有责任,应承担多大责任?怎样做才算尽到责任?一直是所有有关国家审计方面的法规都不大正面提及而似乎要回避的题目。是该积极、正确面对国家审计对舞弊负有审计责任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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