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及审计实务若干题目探析(2)
2017-08-09 03:41
导读:1、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利时,乙方可采取向甲方开具零售发票,其一般为促销费、宣传费、返利等,甲方作为销售用度。乙
1、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利时,乙方可采取向甲方开具零售发票,其一般为促销费、宣传费、返利等,甲方作为销售用度。乙方也可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折让证实,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实单”,甲方据此开具红字销售发票以冲减销售收进、销项税额及应收账款。
2、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实际收款额开具增值税票,乙方向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差额付款。
3、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乙方向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差额付款。
4、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后先提货暂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会计上应确以为收进),待结算返利时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实际款项开具增值税票,差额即甲方应支付的返利。
以上返利的支付或结算方式一般在订立
销售合同时即应体现,可由销售客户选择,但从销售企业的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或销售折让方式优于其他方式。由于,税法规定:采用折扣方式时,将全部折扣额和有关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该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采用折让方式时,销售方可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实单”开具红字销售发票冲减销售额和增值税额。
五、被投资公司直接将利润转增为投资企业股本时,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一般有两种形式:现金股利(也称之为红利)、股票股利(也成为红股)。被投资企业直接将利润转增为投资企业股本即分派股票股利时,被投资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方案,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对于投资企业而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时,需作账务处理,即:当投资企业按规定采用本钱法核算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投资企业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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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股票股利时规定,投资不作账务处理。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笔者以为,被投资企业将利润转增为投资企业股本即分派股票股利,可视同为被投资企业以现金股利分红之后,投资企业同意以其分得的现金股利对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简而言之,即投资企业以应分得的现金股利转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因而,当投资企业按规定采用本钱法核算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投资企业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本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六、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的逾额投资款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现在子公司清算,则该部分逾额投资款是否需纳企业所得税?如将该部分逾额投资款调整为其他应付款,妥否?
上述逾额投资款指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本钱超过子公司实收资本中母公司按持股比例的份额。所形成的逾额投资款子公司一般计进资本公积,假如要回还投资者也可作为负债处理(这是指收到该投资款时)。现在子公司清算,再转进其他应付款不公道也不符合实际情况。逾额投资款这一事项在处理时视同为接受的现金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计提企业所得税,即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和“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科目。子公司收到逾额投资款未作相关会计处理,根据补计的企业所得税,调整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假如收到逾额投资款时计进其他应付款,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账龄超过2年可视同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也是要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但假如收到的是投资方借给公司长期使用的款项,签订了有关
借款合同并在当地外汇治理机构办理了外债登记,则无需计提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