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审计的程序(2)
2017-08-11 03:23
导读:三、担保业务的实质性测试 1.根据审计的首要目标,注册师应实施以下主要程序,确定被审单位是否存在未表露的担保事项。(1)认真阅读企业的会计报
三、担保业务的实质性测试 1.根据审计的首要目标,注册师应实施以下主要程序,确定被审单位是否存在未表露的担保事项。(1)认真阅读企业的会计报表,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的金额及会计报表附注中关于担保信息的表露情况。有三种情形需要引起审计职员的特别关注:一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项目的金额为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也没有表露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情况。二是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的金额虽不为零,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也没有向其它单位提供担保的说明。三是治理部分的声明中也没有向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说明。假如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治理部分的声明存在这三种可疑的情形,说明上市公司很可能存在未表露的违规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2)由于上市公司经常违规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所以审计职员应该向被审单位治理部分索取关联方清单,并实施一定的程序,以识别关联方和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此外,审计职员还应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和前任注册会计师,看治理部分提供的名单是否完整,并向关联方进行函证,看是否与被审单位存在关联担保。(3)检查企业财务部分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备查登记簿,了解企业对外担保的类型等情况,重点检查“治理用度”科目中法院案件受理费或仲裁支出的原始凭证、律师费支出的原始凭证等诉讼有关的原始凭证,将这些诉讼、仲裁有关用度支出原始凭证所涉及到的项目与企业正常债务纠纷等业务对比,判定被审单位是否存在担保引起的诉讼。(4)审阅有关存款、借款的询证函和贷款证,检查是否存在担保关系。并就重大担保事项,向担保对象进行函证,确认其是否存在及其担保的范围和条件,并获取对方的偿债能力。若该对象偿债能力较弱,而被审计单位仍对其提供数额较大的担保,通常意味着被审计单位可能另有目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把这类担保交易作重点审核,以查明这类担保在会计报表中的表露是否真实与完整。(5)向被审计单位的顾问和律师进行函证,以获取担保事项是否存在的证据,审计职员应根据该律师的职业条件和声誉情况来确定律师回函的公道性。假如审计职员熟悉该律师的职业声誉,就不再需要作专门的查询;假如审计职员对代理被审计单位重***律事务的律师并不熟悉,则应查询诸如该律师的职业背景、声誉及其在法律界的地位等情况,并考虑从律师协会获取信息。假如这些方面都令人满足,审计职员应接纳律师的意见。 2.检查被审单位与担保有关的凭证和记录,判定其会计处理的正确性。(1)关注被审单位是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很可能使资金流出企业,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公道估计的担保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确以为预计负债,并计进当期营业外支出。(2)关注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是否处理正确。根据规定,假如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把握的证据,公道预计了预计负债,则应当将差额计进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进;但假如企业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把握的证据,本应当能够公道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做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公道预计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按照滥用会计估计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进行会计处理。此外假如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日,确实无法预计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应当在损失实际发生确当期,直接计进当期营业外支出。(3)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日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担保事项,是否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检查担保事项的表露是否正确。(1)检查被审单位是否按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表露义务,根据规定,被审单位对外签订的重大
担保合同及因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临时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在该临时报告中被审单位应充分表露有关担保事项的情况:①被担保对象的名称以及与上市公司的关系;②担保金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③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④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等,以使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具体的有关信息,进而判定被审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担保。假如被审单位的公告没有充分表露相关事项,则存在违规担保的可能性加大,应引起审计职员足够重视,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2)检查被审单位在资产负债中对担保事项的表露是否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担保事项即使极小可能使利益流出企业,也应在资产负债的附注中进行表露。此外,对于担保引起的诉讼题目不仅要提交临时报告,而且还要在年度报告中具体表露该事项的形成原因、进程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