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告制度之浅见(2)
2017-08-11 06:20
导读:三、认清形势,为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实施现状 2003年以来,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
三、认清形势,为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实施现状 2003年以来,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50个县基础经费审计调查结果》、《国家
林业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788户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等10个审计公告。审计公告和审计署向全国人大所做的
工作报告的广泛公布,曾一度出现了所谓的“审计风暴”。然而,“审计风暴”过后,对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实施,则应进行深进地思考。 1.审计公告范围过小。从数目上看:近三年,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项目结果进行了公告,公然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不到全部审计项目的10%,目前社会各界关注审计工作,关注审计查出的题目及处理情况,但审计公告的范围远没有达到社会所期看的水平。从内容上看:审计公告的题目缺乏具体性,没有全面反映查出题目的具体情况。尚缺乏政府预决算审计结果公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固然近一、二年来,基层各级政府对外公布了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结果,但内容不够翔实。中心财政预算执行透明度不强,审计公告对中心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题目公告内容缺乏,取之于民的资财是否公道、有效地用之于民,无法使公众知晓。 2.防范审计公告风险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审计公告的风险包括审计环境风险和审计机关及审计职员自身风险。一是因我国现行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尚带有较浓厚的政府内部监视色彩、独立性不强形成了审计体制风险;二是现有的法规不完善、不规范,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情况,造成审计过程中碰到一些新情况和新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形成了审计依据风险。三是由于审计业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和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审计职员因专业判定能力题目很可能出现判定错误,造成审计判定风险。四是审计工作不规范与审计权力实施不当造成的审计规范性风险。伴随着审计公告制度的广泛实施,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果将面临国家法律、审计项目相关单位和公众的共同检验,而我国审计风险防范机制仍显得较为脆弱。 3.审计计公告制度的实施制约性较强。我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治理权和知情权;《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分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等。这些已为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 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有效实施仍存在诸多禁锢。首先,国家审计的行政型模式使得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水平相对较低,在审计结果公告上,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行政主导,也使得国家审计具有浓厚的内部监视色彩。其次,审计结果公告前,通常需经政府批准同意,而政府可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公众利益出发来决定是否公告,有时甚至出于、经济需要、还有可能出于个人的需要,致使某些审计结果以及审前调查资料很难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最后,政府行为不透明、暗箱操纵的习惯以及权力本位主义作祟,也促使审计公告很难满足社会***监视的要求。 4.缺少审计特别报告制度。社会举报的题目、执法部分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省部级以及省部级以下各级干部的离任、社会所关注的垄断行业经营以及重要国企的经营绩效等特定题目,深刻着某一行业和社会环境。这些重要对象的审计具有不定期性、专属性特征,审计工作必然要引起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的密切关注,审计工作需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按时提交详尽的审计报告,并把审计报告及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以便有关各方能够了解,这种报告制度属于特别报告。固然我国有些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上述特点,但是还没有完全对外公告,所以,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审计特别报告制度。 (二)为审计公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 1.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法律体系 对现有的有关审计体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彻底落实审计独立性,保证审计公告充分体现独立形式审计监视权;其次,删除《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模糊性词语,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定性,使审计公告成为法定程序,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再次,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审计公告法律法规,如审计公告法、审计公告实施细则等。 2.建立审计公告后的信息反馈机制 “公然是原则,不公然是例外”。随着审计制度的广泛实施,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论在、形式和上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发挥审计公告的效能,提升审计公告的社会影响力,使审计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建立社会公众评议和建议的反映渠道,设置专门媒介,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及时处理信息反馈结果,使社会监视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3.进步审计职员素质,防范审计公告风险。李金华审计长说: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刅剑”,在把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公之于众的同时,也把自身的审计工作情况公然,在被审单位接受社会监视的同时,审计行政权利的行使也受到监视。为防范审计公告风险,各级审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审计工作,进步审计工作质量。同时,进步审计职员素质是防范审计公告风险的必要措施。审计职员要进步自身素质,不断新的知识以适应新情况、新题目;不断进步审计职员政治思想理论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进步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 [1] 朱登云,2004,“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J],《审计研究》第2期 [2] 张立民、陈小林,2004,“审计法治及其构架”[J],《审计研究》第2期 [3] 陆东辉,2003,“浅论审计公告制度的必要性”[J],《上海》第8期 [4] 钟庆椿,2004,“苏区时期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J],《审计与理财》第5期 [5] 晓文,2005,“国外审计公告制度一览” [J],《陕西审计》第1 期 [6] 黎四龙,2004,“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比较及鉴戒”[J],《
广东商学院学报》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