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责任结构问题探讨(2)
2017-08-12 02:59
导读:三、独立审计契约的自我履约机制与道德责任 与一般契约一样,独立审计契约的自动实施,需要其本身必须是各缔约参与方通过博弈所达成的处于纳什均
三、独立审计契约的自我履约机制与道德责任 与一般契约一样,独立审计契约的自动实施,需要其本身必须是各缔约参与方通过博弈所达成的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契约。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如果一项契约或协议不能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纳什均衡意味着,给定其他博弈参与方都遵循契约或协议对每个参与方规定的行为规则,某一个参与方就没有积极性去背离它,否则其利益将受损;反之,假若一项契约或协议没有处于纳什均衡状态,那么至少会有一个参与方违背这个契约或协议而使其福利得到改善。这意味着,独立审计契约只有处于纳什均衡状态或接近纳什均衡状态时,才能在不需要外界力量直接参与的前提下自动实施,同时也意味着,此时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的境界,遵守独立审计契约所确定的契约当事人行为规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具体来说,正如张维迎通过构造一个简单重复博弈模型研究所显示的,独立审计契约自我履行需要具备如下四个作用条件:“博弈必须是重复的,或者说,交易关系必须有足够的概率持续下去;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耐心,或者说未来收益的贴现系数足够大;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 独立审计契约强制履行机制依靠法律惩罚,而自我履约机制则需要借助于私人惩罚。由于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对于交易者来说,搁置未明确说明的契约条款而只依靠一个私人机制是可能的。行使私人自动实施机制的交易者利用交易者的力量和专用性投资,当观察到交易伙伴在违反契约条款主旨时,施加私人惩罚,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Benjamin Klein,1990):一部分是直接与交易者交易关系终止有关的未来损失,在给定交易者专用性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下,终止交易关系的威胁意味着一种潜在的资本损失(机会成本,等于从专用性投资那里得到的贴现值);另一部分私人惩罚是与交易者在市场上的声誉贬值有关的损失,违背契约的前科在将来由交易者处理同此交易者的关系时考虑到。这种市场声誉效应无疑将导致该交易者未来做生意时的成本增加。私人惩罚的重要性,就在于它能把私人履约资本成本强加在企图欺骗、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交易者身上,它实际上界定了契约关系的“自我履约范围”。由此可见,自我履约机制的作用机理在于利用私人履约资本进行私人惩罚以保证履约,在此私人履约资本的大小决定了私人惩罚的范围,而不需借助第三方强制力的私人惩罚则是实现自我履约的手段。然而私人惩罚不能“师出无名”,必须要有惩罚的依据,这正是独立审计道德责任产生的原因,于是不需要具备强制力的道德责任应运而生。正如法院强制力的存在使法律机制成为可能,而法律责任则为法律惩罚提供了依据;同样私人履约资本的存在使自我履约机制能够得以实现,而道德责任则为私人惩罚提供依据。
四、结论 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与自我履约机制,两者并行不悖,互为补充,相互结合运用,然而由于作用机理的不同,两者各有作用范围,不能相互替代。与之相应,独立审计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共同构成独立审计责任体系在独立审计契约履行中发挥作用,然而由于两者作用机制的不同,不能以独立审计法律责任替代独立审计道德责任,正如“核心定理”(the core theorem)的推论所言:如果一个特定的结果不是纳什均衡(即不能通过道德等社会规范实施),那么没有法律能够得到这个结果(disorder with law)。因此,通过独立审计契约履行机制的分析,我们获得如下启示:由不同履约机制决定的独立审计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需要按一定的结构构成责任体系,而这一结构则由独立审计契约的可执行部分与私人履约资本决定;同时为了落实独立审计法律责任可以从提高独立审计契约的可执行性着手,而为了使独立审计道德责任不至于落空,则需要有相应的私人履约资本与之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