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及其启示(2)
2017-08-14 01:11
导读:三、对我国的启示 2002年1月我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
三、对我国的启示 2002年1月我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专业人士。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视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在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表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 目前我国正在推广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鉴戒了美国经验,但是安然事件的发生,使我们在承认其主要方面具有公道性的同时,也应该留意到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题目。在以上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审计委员会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有效地表露。表露的重点应该包括其成员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判定标准以及例外情况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运作的透明性,从而保证其效果。 (2)专业胜任能力中只有“会计专业人士”,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些比较具体并轻易衡量的标准。 (3)仅仅以“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来保证审计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规定公司对保证其独立性的公司章程进行表露,并且规定一系列的最基本要求。 (4)对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薪酬状况以及持股状况(包括其交易)应该有具体的规定和表露规则;同时对于在职期间转让公司股票应该给与严格的限制。 (5)审计委员会的运作规范规定比较抽象,为了保证其工作质量以及评价责任,应建立一套更加具体的行为框架。诸如:业务的判定原则、舞弊、受托责任、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考虑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往的、现在的工作经历,以及他们在会计、审计、财务报告、与投资者沟通等方面的经历和资格;采用恰当的审计委员会符合性测试,以及投资者沟通方法来履行职责,帮助诊断并解释公司存在的题目,进行必要的业务判定、增加股东价值;采用一个上有效的章程,规定审计委员会承担的责任范围、限制不公道的预期;等等。 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在公司内部设立例如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机构(或职员),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缓解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利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无论这样的机构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其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都是需要夸大的首要素质。美国制度规范的重点是这两个方面,安然事件暴露出的同样是这两个方面的题目。从而,在必要的程度上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同时,对于相关信息的表露同样是保证其规范运作、进而促进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