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探讨(2)
2017-08-14 03:42
导读: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现实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享有全面、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力,包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与此相对应的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现实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享有全面、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力,包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与此相对应的必然是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约束能力的萎缩,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的依靠。但指看政府完全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来治理社会事务早已被公共选择学派证实是不现实的。我国也已鉴戒世界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治理模式,朝着政府与协会气力相结合的方向变革,希看注册会计师协会既能作为“公”的代表,协助政府对其成员进行治理,实现公共治理的目的,维护公共秩序,又能作为“私”的代表对政府进行制约监视,参与政府决策、维护社会成员利益,并逐步实现行业自律。2004年7月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更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分设的明显体现。正如《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题目,可以由市场机制往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题目,应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往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治理的题目,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视往解决。显然,未来我国将会努力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的情况,当前,应建立以制度安排为手段,政府为指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的监管体系。而这种体系的建立可以通过三个层面来完成: 1.法规层。首先应加紧修订《注册师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尤其是设立唯一的行政监管组织,避免多重领导的治理体制。为此,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时,既应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及行业协会的行
政治理部分是国务院财政部分,也应明确并理顺治理体制,即行政治理部分负责间接治理,不直接承办具体事务。在立法方面,还应突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制裁性,加大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因会计信息欺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戒力度。此外,应尽快出台《违反不正当竞争的处罚细则》、《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细则》等具体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将行业不良现象的惩罚落到实处。 2.行业自律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运用政府赋予的职能逐步建立行业自律体系。通过行业检查和政府委托、联手检查等手段,通过设立各个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制定严格的执业行为违规处罚措施,进步和树立自律治理的形象,逐步完成向行业自律性治理的过渡。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自律不仅是行业协会的自律,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自律和注册会计师的自我约束。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自律性的运作机制,加强内部的日常控制,引进风险导向审计;在业务的承接上应严格把关,对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建立所内的惩戒细则,建立注册会计师的日常
工作报告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日常工作应有迹可查,同时也起到一定的监控作用;有意识地培养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道德、树立诚信是会计师事务所立所之本,是注册会计师“生命”所在的理念。 3.行业他律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自律”。完全自律的结果往往会形成行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不均衡必将损害广至公众的利益,损害行业存在的基础。可见,的关键是谁来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员。协会的收进来源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交的会费,这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处在一个“维护与监视”的角色冲突中,因此必要的行政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视还是有助于对自律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的。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社会制度环境 注册会计师业监管终极要服务于这个行业,当一个监管制度阻碍了这个行业的时候,这个制度是失败的。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为这个行业提供一个好的制度环境,在合适的制度环境下才能有出色的行业表现,监管方需要进步自身的服务意识,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 1.社会道德意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
系统工程,实际上也是向社会提出了进步道德觉悟、重视道德修养、净化环境的基本要求,各行业都应进步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环境。 2.会计制度。我国的会计制度正处于过渡中,一些制度已落后于;另一方面,会计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而所谓的国际惯例则是以在安然事件发生后,连美国人都抱怨过于复杂的美国会计准则为主的,这种制度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在治理者、股东和债权进之间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造假提供了可能。所以,改革时应留意使会计制度适应我国国情,不要过于精细、复杂和专业化。 3.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引导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明确“新三会”、“老三会”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制度,健全对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在制度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之间内部监控和制衡功能的充分发挥,防止造假和随意变更事务所以购买会计原则。 4.社会信用制度。应建立健全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信用评级制度,实行信用等级治理和动态治理,以立法的形式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治理与评级、表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作出明确的规定。 5.审计收费制度。在设定最低收费标准的条件下,用市场机制引导按质论价,限制低价无序竞争,并要求较具体地表露审计收费情况。 6.司法制度。司法独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得造假者得到法律的重办,才能促使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企业老实取信,不做假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