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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与会计信息质量(2)

2017-08-15 01:10
导读: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一方面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惩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一方面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惩处力度。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主要应抓好这样两个题目:  (一)强化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制度约束  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包括三种情况: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体现“惩罚”,民事责任则主要体现“补偿”;通过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受益的是社会、是大众,而“补偿”的受益人则是实实在在受害者。在我国审计失败的大多事件被处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鲜有处以民事责任的。据统计,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4年半的时间里,全国受到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有687人次,会计师事务所有1073家次;承担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只有1人,赔偿金额1万元,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28家,赔偿金额864万元。这种现状直接弱化了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行为的约束,也挫伤了投资者对独立注册会计师的信心。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违规必须逐步走向“三种法律责任”并举的健康局面,对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使投资者、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切实追究民事责任。  夸大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约束是由其功能所决定的。根据贺花(2003)的整理,Claire Kamn Latham和Mark Linville(1998)借用Simpson(1988)对法律体系的功能划分,将各种中所述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的功能回纳为这样五种:①解决冲突(resolution of conflict);②沟通期看(communica. tiotl 0f expectations);③弥补损失(damage recovery),注册会计师为自己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行为承担责任,既保护了有关利益人的权利,也可抑制注册会计师不当行为的发生;④威慑(deterrence),Shavell (1987)提出最佳威慑的实现条件是,注册会计师和报表使用者的关注本钱(用于限制风险或减少损失)与报表使用者的事故本钱(发生的损失)之和最低,不满足这一条件则会发生威慑过度或威慑不足,导致社会总本钱的增加;⑤抑制(restraint)。  注册师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既有本身的原因,也有执行过程的因素。首先,从法律本身来看,《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均对注册会计师“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其操纵性极差。“至今,我国在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还没有一套可据以提起诉讼的操纵规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责任法律要件、回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损失赔偿限额、损失赔偿责任分担等法律规则还处于争论之中(李若山、周勤业、方军雄,2003)。”从执行过程来看,部分地是源自我国奉行的政策与法律并重的审判原则。法不责众,保持稳定,使得司法机构不得不有所顾忌。  根据以上,的解决必须从两方面人手:一方面是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另一方面要使既定的法规要切实执行。在这方面,很多专家的观点值得考虑。如,李若山教授指出,在设计民事法律惩罚机制的时候,要留意注册会计师不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以及处罚力度的协调。魏明海教授也出招以为,对审计不实行为的损害赔偿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将证实自己是清白的举证责任颠倒给被告注册会计师。法学家王利明教授也指出,应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若出于故意,且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非故意,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二)应逐渐取消有限责任的事务所组织形式  《注册会计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两种。由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风险低,且责任“有限”,它被业内人士广为接受。但实事证实,这一组织形式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维护,不利于审计质量的进步。“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来看,应逐步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云南省财政厅课题组,2003)。”  ,我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0万元;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风险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也只需不低于200万元。陈信元等(2003)指出:“与大多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合伙人的个人财富对投资者由于注册会计师过错导致的损失承担无穷责任不同,深圳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了一种宽松的有限责任形式。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所承担的最大损失不超过200万元,只相当于中天勤6000万元审计收进的一小部分,而且远远小于银广厦投资者因虚假信息遭受的损失。”高社会价值、高风险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特性,而低风险、“责任有限”的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极易诱发注册会计师激进的贸易动机和行为,有时甚至会为个人利益而置公众利益而不顾。  从进步注册会计审计独立性的角度来看,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诚如前述,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积极就体现在“无穷”和“合伙”这两个方面:“无穷”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承担无穷责任,与以有限责任成立的事务所相比,可用来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资源增加了,从而也就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分:“合伙”则利于相互促进、相互监视,这种相互作用增强了职业能力,也增强了某一个注册会计师抵制治理层压力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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