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审外聘的利与弊(2)
2017-08-16 01:39
导读:5.公司治理作为治理职责的一部分,不能外包出往。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是治理的基本职责。而内部审计又是一
5.公司治理作为治理职责的一部分,不能外包出往。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是治理的基本职责。而内部审计又是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关键要素,因此有人以为不能把内市承包出往。
6.当外部审计职员同时提供内审服务时,独立性可能会受到损害。一方面,对大多数事务所而言,法定年度审计只是其收进来源的一个很小部分。当从一个客户那里所获得的收进过大特别是来自与非法定审计的业务收进过大时,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会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假如有关改善内部控制和风险治理的建议是由外部审计职员提出的话,他们就无法进行客观、无偏见的观察和评价。
7.可能会失往对企业的制度性知识。由于内部审计职员有权对组织的各部分进行观察,因而他们具有独特的视角。事实上,正是这种广泛的融合导致了这一职业唯一无二的地位,进步了它有效地增加组织价值的能力——无论价值存在于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改进还是通过对经营风险和潜伏措施的识别。即使内部审计职员定期轮换,大部分关于组织的制度性知识还是保存在组织内。
8.治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失往了一个客观的信息来源。内部审计职员和外部审计职员在为治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提供信息方面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是,当一家事务所同时履行这两项职能时,治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就失往了第二次获得中庸之道观点的机会。同时,审计委员会失往了对治理进行客观评估的内部并行机制。
9.机械的结构化可能取代内部知识。事务所需要为员工提供持续的、背景多样化的培训。这可能造成一种危险,就是内审职员所获取的企业知识在受到练习,总是利用一个特定的框架来分析所有的外聘者那里,也许会丢失。例如,事务所的风险分析并不一定适用于企业特定的组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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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内部审计的服务范围可能受到限制。外部审计职员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提供内审服务。他们在审计过程中即使发现可疑情况,假如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在未获得委托人的答应并就合同条款重新谈判协商之前,他们不会对可疑的事项和风险进行跟踪和深进调查。内部审计机构就有较为广泛的审计范围,因此不会受到限制。
11.内审外聘会使内部审计职能失往灵活性。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随时提供服务,而外部审计职员却不能一直驻在委托单位,只是在接受聘用期间提供临时的服务。内部审计职员相比而言具有更高的忠诚度和责任感,更愿意接受加班或出差的任务。内审外聘可能降低方便程度和灵活性,由于外部审计职员不可能招立即来,挥之即往,特别在发生突发情况时。
12.外聘审计职员的工作效果与治理层的期看之间可能存在差距。